2024年如何理解保险业新“国十条”?

一、产品: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为人身险产品结构优化指明方向

(一)人身险: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负债端刚性负债成本有望优化

人身险产品方面,《若干意见》主要提及了五个险种,包括普惠保险、浮动收益型保险、第三支柱养老保 险、健康保险和境内外币保单,人身险公司预计将加大对这五类业务的推动力度。具体来看:

1. 健全普惠保险体系

《若干意见》提出,实现基础保险服务扩面提质。扩大保险服务区域、领域和群体,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 覆盖广泛、公平可得、保费合理、保障有效的保险服务。更好满足农民、城镇低收入者等群体保险需求。优化 新业态、新市民等保险保障供给。大力推广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发展专属普惠保险。完善普惠保险评价指标。

2. 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保险业助力筑牢社会保障网、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鼓励 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支持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 险发展。丰富与银发经济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服务和保险资金支持方式。依法合规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居民的自主养老储备需求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 加深、第一支柱收支压力大、第二支柱覆盖范围有限、政策推动第三支柱发展的背景之下,居民自主养老意识 和养老储备需求有望持续提升。保险产品兼具保障和储蓄属性,可更好应对长寿风险,且收益表现较为稳健, 与当前我国居民养老投资时的风险偏好更为符合,未来有望持续受益于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发展。此外,近 年来保险公司纷纷推动养老保险产品与养老社区等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有望进一步提升养老保险产品相比于 其他养老金融产品的竞争优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远企先生 2024 年 8 月 21 日在国新办“推动高 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个人养老金制度目前已经开立超过 6000 万个账户,各类储蓄存款、银 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超过 500 个,商业养老保险已积累养老金规模超过 6 万亿元,覆盖近 1 亿人。 回顾德国寿险行业产品结构演变历程,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在人口老龄化程度提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年金和养老金保险在德国寿险行业产品结构中的占比持续提升。2000-2018 年期间,两全保 险保费占比累计-32.1pct 至 25.6%,而投连险、年金和养老金保险保费占比则分别累计+14.7pct、+8.2pct 至 18.4%、 31.0%。2000-2023 年期间,德国 65 岁人口占比累计+6.7pct 至 22.8%。德国在 2001-2004 年期间实施了养老金改 革,一方面降低了法定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以提升其可持续性,倒逼居民增加养老储备,另一方面,德国相继 引入了实行积累制的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和吕库普养老保险,并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抵免的方式激励居民进行养 老储备。以上因素推动居民对年金和养老保险的需求进一步提升。

3. 提升健康保险服务保障水平,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

发展健康保险、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是保险业助力筑牢社会保障网、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有助 于保险公司做大死差利润贡献,进而防范化解潜在利差损风险。 《若干意见》提出,要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丰富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形式,推动就医费用快速结算。将医 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保障范围。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持续做好大病保险服务保障。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深度融合。鼓励面向老年人、慢病患者等群体提供保险产品。试行区域保险药械目录。 探索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可按制度要求使用财政资金购买与建立补充医 疗保险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强化保险业基础数据治理和标准化建设,推动与相关行业 数据共享。探索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信息交互。制定商业养老保险统计标准。健全 健康保险数据指标体系。编制完善经验发生率表。 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保障范围和就医费用快速结算均有助于提升健康险产品的吸引力, 促进健康险业务的发展。而且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信息交互,保险公司有望获取更 加全面的医疗数据,开发设计出更多具有针对性、满足居民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好管理和筛查逆选 择风险,提高理赔效率。 回顾日本寿险行业产品结构变化历程,日本寿险行业在低利率环境下大力发展医疗险等第三领域保险产品, 第三领域产品等保障型产品占比的提升进一步带动死差益的利润贡献增加,成为寿险行业化解利差损风险的重 要途径。

4. 推进产品转型升级,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

发展浮动收益型保险有助于防范保险公司在低利率环境下的潜在利差损风险。近年来,以增额终身寿险为 代表的传统型储蓄险持续热销,这类产品一般需要保险公司承担较为刚性的赔付责任,而且其预定利率的下调 相比于长端利率的下行有所滞后,因此这类产品虽然短期看为保险公司贡献了可观的保费收入,但长期来看对 保险公司资产端的投资收益提出了较高要求,可能导致潜在利差损风险积聚。在长端利率趋势下行的背景下, 保险公司既需要压降刚性负债成本以实现长期稳健经营,也需要尽量保持其产品的竞争力,发展浮动收益型保 险有望实现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的双赢。一方面,人身险公司可通过发展浮动收益型产品降低自身的刚性负 债成本、防范利差损风险,另一方面,保单持有人可与保险公司分享投资收益,长期来看有望帮助保单持有人 更好地抵抗通胀、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分红险与万能险为“保底+浮动”的收益模式,投连险为浮动收益模式,这些产品类型未来均有望得到保险公司的更多关注,尤其是分红险产品,有望成为人身险公司推进产品结构优 化转型的重要方向。此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也提出, 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对于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可以按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 计算现金价值。分红险在产品结构中的占比有望提升。 长期来看,浮动收益型保险的发展壮大也能够为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更多灵活性,为保险资金入市投 资进一步释放空间。回顾美国寿险行业发展历程,其对股票配置比例的提升主要由独立账户的快速发展所推动。 由于账户所支持负债的特征不同,美国寿险公司的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资产配置结构有较大差异,独立账户对 应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变额寿险、变额万能寿险和变额年金等,其股票配置比例明显高于普通账户。根据 ACLI 的数据,2022年美国寿险行业普通账户对股票的配置比例仅为 2.2%,而独立账户对股票的配置比例则高达 71. 3% 。 在20世纪90年代变额年金和变额万能寿险等投资连结型产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独立账户资产规模快速增长, 带动美国寿险行业的股票配置比例提升。1990-1999 年期间,美国寿险公司独立账户资产规模 CAGR 为 23.4%, 占比累计提升 24.8pct 至 35.8%。截至 1999 年末,独立账户金融资产规模达 1.13 万亿美元。独立账户资产规模 的快速增长带动美国寿险公司的股票配置比例在 1990-1999 年期间累计提升 22.6pct 至 32.2%。

5. 稳步开展境内外币保单业务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我国居民跨境消费、留学、投资等需求的日益上升,其对除人民币 外其他币种的投资和储蓄需求也有所提升;中国香港地区的分红储蓄险产品凭借其灵活的产品设计,能为其提 供多币种的货币转换功能从而吸引了众多内地投保人的关注 。此次《若干意见》明确要“稳步开展境内外币保 单业务”,预计未来在政策支持下我国保险公司产品设计的灵活度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将有望得到提升。 除了以上险种之外,《若干意见》中还有提到要发挥人寿保险的家庭保障和财富传承功能;规范保险产品 设计和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

(二)财产险:进一步深化车险综合改革,非车险发展有望加快

1. 以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为重点,深化车险综合改革。 自 2019 年车险综合改革实施以来,车险市场平稳有序,在“降价、增保、提质”的同时,财险公司经营水 平提升明显。随着车险进入新发展阶段,新能源车险业务亦成为了未来车险保费增长的新引擎。此前国家金融 监管总局下发《关于推进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聚焦新能源车险价格高、赔 付率高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拟定了扩大新能源车险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研究推出“基础+变动”组合、鼓 励险企提高新能源车险经营数智化水平等一系列措施,预计在政策支持下未来险企新能源车险经营水平将有望 得到显著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提升。

2. 鼓励农险发展、探索责任险和家财险等险种创新。 一方面,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农险在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民收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 作用。2023 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达到 1430 亿元,增速达 17%,保费规模位居世界第一。《若干意见》明确, 要“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及时规范理赔”。预计未来农险的覆盖面将有望进 一步扩大,农险保费收入亦将有望保持较快增长。另一方面,随着居民保障意识的不断提升,其他商业险种亦 迎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若干意见》提出,要“探索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创新”,我们预计未来行业非车 险发展有望加快,产品形态有望更加丰富、保费收入占比有望进一步提升。

3. 丰富巨灾保险保障形式,提升“防灾减灾救灾”水平。 保险是市场经济下进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对因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进行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若干意见》要求,要“坚持政府推动、 市场运作原则,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巨灾保险保障机制”。目前已有 15 个省份的 74 个地市开展了不同形式 的综合性巨灾保险试点,保障的灾因涵盖地震、台风、洪水、泥石流等。未来在政策支持和引导下,巨灾保险 保障范围和综合巨灾保险试点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亦有望加大通过巨灾债券、再保险等手段合理分 散风险,提升自身运营水平。 同时,除了对已有的风险进行分散之外,近年来随着科技手段的发展以及财险公司专业能力的提升,头部 保险公司还积极开展风险减量管理,通过灾前预防预警、灾中快速响应、灾后精准理赔的风险服务闭环降低社 会风险总量,对于提高社会抗风险能力、降低社会风险成本具有积极作用。2023 年 1 月,监管部门发布《关于 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对拓宽风险减量服务领域、夯实风险减量服务基础等方面提出了 明确要求。《若干意见》亦明确要“健全保险应急服务机制,改进风险减量服务,支持防灾减灾救灾”。预计未 来财险行业风险减量服务能力和开展规模将有望显提升。

4、健全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服务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为应对贯穿于整个科创生产活动的动态变化的科技风险,科技保险通过“政府主导+商业信用+专业中介服 务”的市场化运行模式,能有效为科创类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并为其信用增级,从而能够有效满足其需求 。《若 干意见》提出,要“健全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预计未来以科技保险为主的保险 产品和服务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发展,保险服务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升级的能力亦将有望得到进一步拓展。

二、渠道:加强产品费差监管,引导行业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渠道方面,此次《若干意见》主要强调了加强产品费差监管、加快营销体制改革和推动保险销售人员分级 分类管理。

(一)加强产品费差监管

加强产品费差监管,既是严格监管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需求。我们认为,加强产 品费差监管与此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报行合一”相关政策有紧密联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2023 年下半年开始连续下发多份文件,率先从银保渠道推行“报行合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8 月 2 日发 布的《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中,应当标明个人代理、互 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等销售渠道,同时列示附加费用率(即可用总费用水平)和费用结构。人身险 行业的“报行合一”未来将有望在全渠道推行。在“报行合一”相关政策推行之前,人身保险业存在一定同质 化竞争倾向,保险公司费用管理较为粗放,导致实际费用超出了产品报备时的水平,出现“报行不一”的情况。 费用高企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是虚假费用、虚假投保、虚假退保等问题的根源,更是滋生“代理黑产”的 土壤,影响了行业高质量发展。强化产品“报行合一”是严格监管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行业算账经营、强化 管理的必然需求。加强产品费差监管、推动“报行合一”一方面有助于治理市场乱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为行业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推动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提升负债质量,另一方面可以推动 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和服务打造核心竞争力,特别是中小公司将更多资源聚焦细分领域,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提升服务能力。 “报行合一”政策成效显著,上半年上市险企银保渠道新业务价值率显著改善。行业层面来看,2024 年 7 月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记着专访时表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从银 行代理渠道入手强化“报行合一”要求,相关渠道平均佣金水平较之前降低 30%。上市险企层面来看,上半年, 平安/ 太保/ 新华/ 人保(包 括 人保 寿险 和人 保健 康 ,下 同)/ 太平/ 阳光 银 保渠道 NBVM 分 别 同 比 +6.8/+5.6/+11.1/+10.8/+16.4/ +6.0pct 至 22.5%/12.5%/13.8%/ 17.6%/19.8%/16.2%,带动银保渠道 NBV 分别同比 +17.3%/+26.6%/+97.1%/ +91.0%/+303.7%/+31.4%。银保渠道价值率的改善也带动上市险企整体新业务价值率改 善。据测算,国寿/平安/太保/新华/人保/太平/阳光上半年 NBVM 分别同比+4.2/+6.5/+5.2/+11.6/+6.4/+12.5/+6.7pct 至 20.1%/24.2%/18.4%/ 18.4%/11.1%/24.6%/ 19.1%。

(二)加快营销体制改革,推动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

营销体制改革是保险业改善服务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保险营销体制面临供需不匹 配的矛盾。从需求端来看,客户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获取信息的能力更强、保险购买决策日趋理性化。从供给端 来看,过去粗放式人力驱动发展模式下保险代理人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传统营销方式以产品导向为主,与个性化客户需求适配不足,保险销售人员重销售轻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客户体验。 近年来,保险公司持续推动人力清虚,加快推进营销体制改革,人均产能持续改善。上半年国寿/平安/太保 / 新 华 / 太 平 ( 按 港 元 计 )/ 阳 光 代 理 人 渠 道 上 半 年 人 均 NBV 分 别 同 比 +20.7%/+32.1%/+45. 4%/ +74.6%/+145.8%/+56.4%,人均新单分别同比+10.8%/-10.0%/+31.7%/ +25.6%/+65.0%/+22.4% 至 14.9/16.0/13. 4/ 6.2/8.2/7.4 万元/人。人均产能的优化成为带动代理人渠道 NBV 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上半年国寿/平安/太保/新 华人保/太平/阳光代理人渠道 NBV 分别同比+14.6%/+10.8%/+21.5%/+39.5%/+90.8%/+59.8%/+47.8%。

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背景下,预计保险公司将更加重视销售队伍专业能力的提升,看好人均产能延续改 善。此前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 销售的保险产品。在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的背景下,单纯销售人力数量的扩张对保险公司的收益有所下降, 销售队伍的专业能力以及其余客户的长期信任关系预计将得到更多重视。 除以上两点外,《若干意见》还提出,加强产品适当性监管,增强产品供需适配度;规范销售行为,严肃查 处销售误导、套取费用等行为;坚决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违规代理退保等行为;推动保险中介机构规范提质发 展;支持个人保险代理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居住证。

三、投资: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水平

(一)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服务实体经济转型

保险资金本身的属性来看,保险资金具有资金体量大、负债久期长等特点,在为国家重大战略等长期项目 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若干意见》明确,保险资金要“聚焦‘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 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风险保障与融资需求”、推动资金、资本、资产良性循环、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力度以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预计未来在相关政策的引导下,保险 资金将持续加大对国家重大战略和新质生产力重点领域的投资力度,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拉长资产久期、实现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引导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升跨市场跨周期投资管理能力

大类资产配置是决定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与回报的重要因素。《若干意见》提出,要“引导优化资产配置 结构,提升跨市场跨周期投资管理能力”。结合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并参考成熟保险市场情况1,我们认为在 政策引导下,一方面未来保险公司或将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结构,例如降低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短期银行存款 等占比,提升长债和优质权益类资产等配置力度,从而进一步改善资产负债久期匹配。另一方面,《若干意见》 也明确要“依法合规运用金融衍生品。稳慎推进全球资产配置。”未来,在安全及合规前提下,保险公司亦有 望提升全球化配置比例以进行有效风险分散、并使用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和对冲,以实现“跨市场、跨周 期”的稳健收益。

(三)完善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更是保险资金稳健运作的内在要求。2024 年 8 月 2 日,为“深入 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保险资产风险分类 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通过提升制度约束力、完善固 收类、权益类和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完善组织实施管理、增加外部约束等方面进行优化。预计未来监 管将持续建立并完善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而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制度亦有望得到不断完善。 除以上三点外,《若干意见》还提出,督促理顺委托人和受托人职责分工;加强投资全流程监管;严禁违规 投资与保险主业无关的行业企业;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投资管理水平等。

四、资产负债联动:新“国十条”一大亮点,资负匹配方能行稳致远

此次《若干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更加强调资产负债联动,提出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这与近年来我国无风险利率趋势下行的环境密不可分。低利率环境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统筹管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来 看,《若干意见》主要从利率传导和负债成本调节机制、久期和利率风险管理两方面对保险业的资产负债联动 指明方向。

(一)健全利率传导和负债成本调节机制

健全利率传导和负债成本调节机制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提升对资产负债匹配的重视程度以及资产负债联动 管理的能力,有助于防范化解潜在利差损风险。资产负债联动和匹配是保险机构经营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长端 利率趋势下行,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持续承压,降低负债成本是资产负债匹配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 10 年期 国债收益率已降至 2.2%以下的历史低位,受长端利率趋势下行和资本市场波动影响,人身险公司 2023 年和 2024 年上半年的年化财务收益率分别同比-1.56pct、-0.44pct,2024 年上半年的年化财务收益率为 2.83%。在资产端投 资收益持续下行的情况下,若负债端成本未能相应下降,则可能对人身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甚至持续经营能力带 来潜在挑战。

此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 8 月 2 日向业内印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将传统险、 分红险、万能险的预定利率上限(含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分别下调至 2.5%、2.0%和 1.5%,并提出建立预定 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预定利率下调有助于降低人身险公司的刚性负债成本,有利于防范化解 利差损风险和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而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有助于提升预定利率调整的及 时性,建立防范化解利差损风险的长效机制,有助于推动人身险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在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 制之下,当长期利率处于下降周期时,预定利率可以及时下调,有助于防范利差损风险;当长期利率处于上升 周期时,预定利率可以随之上调,有助于保持保险产品的相对竞争力。对于人身险公司而言,提高对于 5 年期 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 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 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的走势研判能力可 能成为后续重点。

(二)加强久期和利率风险管理

加强久期和利率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防范化解潜在利差损风险的重要抓手。我国 人身险公司资产负债之间存在久期缺口。截至 2021 年末, 我国人身险行业负债久期平均 13.14 年,资产久期 平均 6.57 年,久期缺口为-6.57 年。久期缺口的存在使得保险负债在低利率下的价值增长快于保险资产的价值增 长,保险机构面临的利率风险敞口加大。此外,资产负债久期错配导致资产端投资收益下降速度快于负债端成 本变化,叠加当前我国长久期优质资产仍较为稀缺,保险公司面临一定再投资风险和潜在利差损风险。预计人 身险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长久期利率债的配置力度,以延展固定收益资产久期,满足资产负债匹配要求,更好 管理利率风险。

美国寿险行业近年来提升了对长期限债券的配置比例以拉长资产久期、获取期限利差。2016-2022 年期间, 美国寿险行业持有的长期债券在认购时的期限在 10-20 年和 20 年以上的占比分别累计提升 1.0pct 和 1.6pct 至 33.8%、40.0%。从剩余期限结构来看,2012-2022 年期间,美国寿险行业持有的债券中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下、1- 5 年和 5-10 年的债券占比分别累计下降 2.7pct、1.0pct 和 2.9pct,而剩余期限在 10-20 年和 20 年以上的债券占比 则分别累计提升 4.9pct 和 1.7pct。具体来看,对长期公司债券的配置比例提升更为显著,2012-2022 年期间,美国寿险行业持有公司债券中剩余期限在 10-20 年和 20 年以上的占比分别累计提升 7.1pct 和 2.8pct,美国寿险行 业持有政府债券中剩余期限在 10-20 年和 20 年以上的占比分别累计提升 2.3pct 和 0.3pct。

五、竞争格局:强化分级分类监管,支持大型保险机构做优做强,稳 慎推进风险处置

竞争格局方面,《若干意见》主要强调了严把准入关、分级分类监管、稳慎推进风险处置和持续推进高水 平对外开放。

(一)严把准入关

《若干意见》提出,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包括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和股东。1)严格审批保险机构。依法 从严审批新设保险机构。2)严格审核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健全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 查机制。强化董事长和总经理履职监管。建立关键人员任职履职负面信息库,加大失职问责力度,防止“带病流动”。3)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健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则。严格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和行为穿透式审查。严 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成为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清退力度。

(二)分级分类监管

《若干意见》提出,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强化评级结果运用。合理配置监管 资源,实行高风险高强度监管、低风险低强度监管。严防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推进业务分级管理。分级分类 监管有助于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差异化经营,有助于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发展模式,推 动人身险业回归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围绕分类分级监管,此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 2024 年 3 月 18 日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 法》,搭建了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估体系,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 力、其他等六个维度评价,确定公司综合风险等级。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 1-5 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处于重 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直接列为 S 级。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列示了会导致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的风险因素,包括:1)两个及以 上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2)公司治理维度、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3)规模保费 收入/净资产>5,或规模保费增速>40%,或规模保费增速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 业务激进扩张;4)人身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关联方账面余额/净资产大于 30%,关联交易存在较大风险;5)监管 机构认定的其他应调整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的情形。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还列示了可认定为重大风险情形、将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为 5 级的风险 因素,包括:1)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2)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3)偿付能力严重不足;4)流动性存 在不足;5)有效资产不足以抵御风险;6)净资产<0,或其他偿债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7)监管机构认定的存 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情况。 《若干意见》还提出,支持大型保险机构做优做强,引导中小保险公司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发展,未来行业 马太效应有望进一步凸显。关于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化险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远企先生 2024 年 8 月 21 日在国新办“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小银行保险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截至 2024 年 6 月末,全国共有中小保险公司有 163 家,总资产 9.7 万亿元,占保险业总资 产的 30%。在改革方面,会采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坚持一省一策、一行一策、一 司一策的原则。在监管方面,首先要狠抓公司治理建设。要强化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制度优势转化为这些机 构的治理效能,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制度和程序,实现规范化运行。同时,也要加强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约 束和外部监督的作用。第二是要特别加强行为监管。重点对主要股东的行为加强监管,严防大股东操纵、凌驾 于中小金融机构之上同时要加强对董事、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管。第三,中小金融机构要找准自身的 市场定位,总的原则是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之路。差异化是要避免完全同质共振,特色化就是要扬长避短, 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第四,要聚焦主责主业,不盲目求大求全。中小金融机构要脚踏实地,稳中求进,不 要超出自身能力和自身资源禀赋,盲目追求过快的速度、过大的规模、过于复杂的业务。要重点服务小微企业, 服务“三农”,服务乡村振兴,服务社区,服务本地”。

(三)稳慎推进风险处置

《若干意见》提出,稳慎推进风险处置。拓宽风险处置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保险机构改革 化险。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风险大、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保险机构,收缴金融许可证,依法进入破产清算 程序。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强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协同推进风险处置。深化部 际协调联动,在违法违规股东清退、问题机构风险处置等方面,推动发挥司法强制执行、集中管辖等作用。 《若干意见》提出,优化机构区域和层级布局,稳妥有序推进减量提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 远企先生 2024 年 8 月 21 日在国新办“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优化区域金融布局主要 是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规模、金融总量和发展趋势,以及金融需求变化等因素,优化区域金融布局,根本目标 就是金融供给、金融服务要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和金融消费者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四)持续推进高水平双向开放,保险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力度有望加大

金融业高水平双向开放是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之路,也是金融强国建设的内在特征2。在“走出去”方 面,《若干意见》明确,“鼓励中资保险机构稳步拓展海外业务,持续提升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 《中国银行保险报》统计,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范围已覆盖全球 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并成立了多 家海外分公司或代表处,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保险服务。预计随着我国保险公司自身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其走 出去步伐亦将有望明显加快。 在“引进来”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外资保险机构不断 融入我国保险市场,已成为行业的重要参与者。根据原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 2022 年末,境外保险机构在华 共设立了 68 家外资保险机构和 79 家代表处,外资保险机构总资产达 2.26 万亿元,占保险行业总资产的 8. 34%; 2022 年全年,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 4107.56 亿元,同比增长 11.11%,增速超过中资公司 7.34 个百分 点,市场份额达 8.33%,与总资产规模占比相当。《若干意见》明确,“支持优质境外保险机构来华设立法人机 构及分支机构。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入股境内保险机构”。预计未来外资保险机构将加速布局中国市场,从 而为我国居民带来更多更有特色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并为行业带来更多先进的营销和管理经验,从而促进我国 保险业的长期高质量发展。

《若干意见》除了对以上的产品、渠道、投资、资产负债联动和竞争格局方面提出要求外,与资本和偿付 能力相关的表述也值得关注,包括:改善经营效益,提升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健全资本 补充监管制度。增加债务性资本补充工具。优化偿付能力和准备金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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