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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监管达到新高度

1998年至2017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制定并颁布了若干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法规草案。 第一版全面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 源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通过,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 生效。该政策不仅强调了监管合规的重要性,还明确 了受人类遗传资源法规管辖和审批的研究范围。

人类遗传资源的定义不仅包括了携带人类遗传资源 信息的样本,还包括了相关的数据信息。尽管该定义的涵盖面广泛,但是一些较为敏感的资料和数据 (例如:全血、组织活检和基因测序数据)会受到人 类遗传资源办公室(以下简称“遗传办”)的更严格 的监管。 该条例适用于各类研究,包括注册研究(例如:以上 市注册为目的的1期、2期和3期研究)、早期探索性 研究(例如:肿瘤流行病学0期研究【旨在说明各种 不同的基因亚型】),以及上市后研究(例如:真实世界的适应症拓展研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遗传办要求所有国际合作类研究 都要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研究包 括与本地研究机构(例如:医院)合作的由外国实体赞 助的研究项目。简而言之,所有跨国药企在中国进行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时,除了常规的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批准外,还需要获得下述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相关批准,以便执行各项研究: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 资料中,应注明合作单位、项目规划和目的、知识产 权共享计划,以及所需采集的人类遗传资源的类型 和规格。此外,还要求提供相关的科学解释以证明 样本采集数量的必要性。如果研究方案发生任何变 化,申报方还需向遗传办提交变更申报。 人类遗传资料采集和保藏申请。该申请需由中方合 作者提交。 人类遗传样本出境申请。 数据备份备案:向中国大陆以外的区域(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传输任何人类遗传数据前,需事先获得遗传办的批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日 趋严格和明确,政府对其监管实施力度也逐渐加强。 相关数据显示,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申请数量在过去五 年保持强劲的增长,然而超过20%的申请没有获批,且 平均获批率在2019年人类遗传资源监管框架发布以 后还有下降的趋势。与此同时,更多违规行为被曝光, 对应的违规处罚案例也不断被披露,严重影响了多个 研发项目,个别披露的中断时间甚至长达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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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致胜关键

中国政府将保护人类遗传资源安全和国内创新作为 第一要务,预计未来几年人类遗传资源政策将会持 续完善和加强。因此,人类遗传资源精益化管理作为 研发组织的一项关键能力,将持续受到推动。这不仅 适用于开展驻华研究的跨国药企,而且对于涉及更多 国际化研发运营和合作的先进国内药企而言,也具有 同等重要性。 为顺利通过研究审批和确保研究的合规性,各大药企 不仅需要正确解读现行相关政策,而且要有预测未来 政策发展动向的能力,从而更灵敏地适应监管要求的 变化。在掌握未来政策可能的发展动向基础上,我们 相信,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如下事项,为进行人类遗 传资源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有效的政策解读

关于未来发展方向,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 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将会持续快速演变,向更加清晰 和实操的方向发展。以数据备份备案为例,当前“需 要做备份备案的数据范围”并无明确的定义,因此, 理论上向境外供应商提供任何数据之前,均需进行 数据备份和备案。然而,对于较敏感数据(比如:患 者毒性数据),研究机构需要实时地传输到境外服务 器以供临床研究决策。因此,该项要求的实施对于这 类数据而言尤其具有挑战性。但是,未来遗传办可能 会将不同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举例来说,敏感数据 (如毒性数据)可以在传输到海外服务器后进行事后 备份备案,而诸如生物标志物数据等非敏感数据需 在海外传输前进行备份备案。

研究能力本土化

为了防止境外组织对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不当使用 行为,人类遗传资源政策除了会根据科学原理与临床 价值评估人类样本和数据的使用合理性外,其出境 审查力度也变得日益严格。尽管很多“全球多中心临 床研究”会将实验样本和数据统一运输到一个全球 中央实验室和数据供应商,以最大程度地平衡样本 和数据分析的效率与质量。不过,人类遗传资源政策 仍然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企业使用本地的供应商,包 括总部位于中国大陆的全球供应商以及国内供 应商。

供应商本土化尤其适合成熟度较高、本地能力足以 达到全球标准的供应商类别(例如:执行样本检测的 本地中心实验室和测序实验室)。因此,我们可以想 象在不久的将来,除了极端个例外(如无可用的本地 技术),样本出境的空间将进一步压缩,并且大多数 敏感检测(如生物标志物检测和与基因测序相关的 检测)都将必须在本地执行。

然而在数据供应商方面,主要由于本地数据供应商和 主流国际供应商之间能力的差距较大,在未来几年很 难实现数据本土化。尽管国内数据供应商要赶上主流 国际供应商需要一定时间,但是,我们预计更多国际 数据供应商会考虑在中国大陆实现其基础信息和数 据设施的本土化

这对于跨国药企具有双重意义。针对样本检测,他们 需要认真制定供应商本土化的战略,启动全方位的市 场调研措施以评估本地实验室的各项能力,并在后期 与所精选的本地实验室建立战略联盟,以提升研究 效率和扩大规模;对于数据分析而言,他们必须制定 有效的解决方案,以满足数据备份备案要求。同时, 跨国药企需要与重要的数据供应商(比如EDC和数据 管理CRO)就在中国境内开发服务器上进行协商,并 与本地厂家通过联盟合作来实现特定数据类型(例 如:基因测序数据)的本土化。

举例来说,美国基础医学公司(Foundation Medicine,简称“FMI”)和迪安实验室宣布正式建立 合作伙伴关系,就中国基因组测序数据的采集和分析 展开了合作 。其中,迪安会针对FMI的基因生物标志 物提供DNA测序数据服务,从而帮助FMI在一定程度 上解决本地数据合规要求方面的问题。

与遗传办高效地沟通交流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因为监管流程老旧和 监管能力有限,导致研究性新药申请(IND)/新药申请 (NDA)评审时间过长。过长的评审时间造成了严重 的药品上市滞后,有的甚至长达七年之久。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沿用了成熟市场的经验,通过建立更加 开放的沟通渠道和提升内部的专业能力,大幅提升了 新药审评的效率,仅在三年多的时间内就成功将药品 上市滞后缩短至3.5年。

中国逐步发展成为全球医药研发创新的热点区域, 尤其是在下一代创新疗法(例如:细胞和基因疗法以 及新型疫苗)领域 。在此背景下,如今的政策相关方 也面临着一个严峻的挑战——即如何在鼓励中国创 新性研发的前提下,以最有效的方式保护人类遗传 资源。

在过去的12个月中,遗传办在药物信息协会(DIA)全 球年会期间组织了多场研讨会,并为行业从业者举办 了多场有针对性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培训,借此机会 不仅能够为从业者们提供相关指导,也能征求行业内 的建设性意见。本着发展姿态,我们预计遗传办将会 加强与业界的联系,为行业提供更多发声渠道,并与 项目团队在研究评审方面实现更好的互动。此外,相 关的交流机会也会不断增多,例如行业论坛、线上培 训会议、线下访问等。

因此,各企业需要严格地重新评估其与遗传办的沟通 与交流模式。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去制定会议议 程。会议议程不仅应包括研发项目的创新性和临床收 益,还应涉及一些例如“遗传办和药企如何携手保护 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性”的议题。我们可以考虑更具 多样化的交流场景,并邀请合适的高层领导,甚至是 行业协会代表出席。

在项目层面,跨国药企的研发团队应当更加充分地 了解遗传办的要求,并在行政评审和专家评审层面 体现这些要求。在行政评审前,我们强烈推荐药企 利用常规窗口渠道进行咨询,以避免发生明显的错误 (例如:原始数据和结果数据没有分开申报)。对于 专家评审,药企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本地的外部顾问 网络,让外部顾问从遗传办的视角来判断项目申请 准备工作的完成度,并就遗传办所关注事宜来准备 相关的问答文件。

然而,上述两条建议能否成功,取决于企业内部各 职能部门能否密切配合。企业政府事务部、临床开 发、运营、知识产权/法务部等诸多部门必须相互配 合,才能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卓有成效 的沟通。

前瞻性地规避法律和合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 起施行 ,与此同时,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法可能会被 合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在此背景下,公 司和个人将会因为其违法行为而面临更为严重的处 罚。立法信号不仅加大了对违法的强制执行力度, 并且透露出遗传办将开展更常规的指导检查的可能 性,旨在监督合规筹备和违法情况。

尽管违法严重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各企业必须 时刻尽力去规避以下违法情形:外国机构在中国采集和存储人类遗传资源;未经遗传办批准,从事任何相关涉及人类遗传资源 的研究;未经遗传办批准和清关,运送、邮递或携带中国人 类遗传资源出境 ;未经遗传办批准,向海外机构提供敏感的中国患 者数据;超出申请中计划规定的样本和数据使用量;在未通知遗传办的前提下,变更研究协议;网络攻击/防火墙漏洞造成的生物安全数据违约;供应商或者其他合作方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 例,例如:人体样本存储时间超过容许期限。

为了适应未来的监管环境,企业必须未雨绸缪,从企 业和个人层面预防、侦测和规避不合规的情况与法律 风险。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标准流程、指导 文件和培训课程等,保证研究项目的执行合规,通过 定期内部审计以及对供应商和合作机构的外部审计, 提早发现问题,并采用高效决策模型,及时上报和解 决合规问题。这些能力需要由数据赋能和监督,企业 迫切需要利用IT解决方案等关键推动因素,跟踪研究 提交状况、分析研究申请被驳回的原因以及记录最佳 实践等,从而以数据驱动的方式监督人类遗传资源 活动。

构建人类遗传资源精益化管理能力

受多个原因影响,跨国生物制药企业在落实人类遗传 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规定时面临诸多挑战。首先,大型 研发组织的复杂性使其很难在日常工作中以统一的方 式来满足遗传办的要求。很多全球和本地研发部门的 工作都会受到遗传办的影响,这就需要内部不同职能 部门对政策都有统一和清晰的理解;第二,多数在中 国开展的研究都是全球项目的一部分,因此很多项目 的设计和规划更加关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 欧洲药品管理局注册事宜,而对中国遗传办的要求缺 乏足够的考量;第三,这些企业都已经建立了适用于 研发项目运作的内部流程,对于它们而言,很难在不 破坏现有业务流程的前提下,做出任何重大的改变。

企业可以遵照以下原则,克服这些运营挑战,并确保 在研发组织内部充分整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能力。

充分优化人类遗传资源治理结构,通过更为本地化的机制实现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正如其他有本 地人类样本管理政策的国家一样(比如:英国人体 组织管理局实施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 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是中国的一项本地法规,原则 上,应首先在本地进行处理。各研发组织应考虑加 强其本地人类遗传资源治理,以针对关键问题提供 强大的监督并进行决策,例如:与遗传办的交流互 动、提交研究成果、培训和人类遗传资源合规问题 的解决事宜等。这也将减少过多不必要的问题被上 报给全球治理部门。

建立标准化的人类遗传资源运营模式。与注册事 务部门类似(既可作为内部的注册事务的专家,也 可作为研究注册申请提交和稽查活动的负责人),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也可以设有相关的内部专员组。 对外,该组织需要通过与遗传办的对接来有效地解 读政策;对内,专员组需要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的相关培训项目,同时作为联系人统筹协调整体的 遗传办申请提交活动。

处理一部分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事宜,需要具 备专业化职能知识。例如:法律风险的评估与控制 需要法律部门的参与,供应商本土化以及供应商的 监督需要采购部门来执行,数据备份备案则需要内 部的数据管理团队来协助。因此,生物制药公司必 须建立有效的机制来加强跨职能部门在人类遗传 资源管理上的积极合作。

明确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的绩效指标。 任何研发组 织都应当通过设立一套明确的目标和指标,来衡量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成功与否。这些指标可以被分 成不同的种类,例如:效率相关的指标(申报审批 率、申报周期时间)、能力相关的指标(人类遗传资 源合规意识、标准操作程序/培训项目数量)、合规 相关的指标(稽查准备情况、调查结果中不合规的 情况数量)、声誉相关的指标(监管机构和行业同 僚眼中,本司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先进性)等。并 且,企业需要对这些衡量标准进行密切监督、分析 和调整,从而真实地反映组织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成熟度。

强调以数据为驱动的重要性。与目前由信息技术提 供强大支持的研发注册申报和数据管理实践类似, 各企业必须采用以数据为驱动的方法来追踪和提 升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效率和合规性。人类遗传资源 管理至少在四个方面需要获得信息技术支持:研究 的申请和提交管理、样本流和样本使用情况追踪、 人类遗传资源稽查所需的资源文件管理,以及内外 部的培训部署。这些信息技术解决方案可以在很大 程度上推动最佳实践的持续改善,同时还可以通过 上述明确的目标和指标来清晰地衡量人类遗传资 源管理的精益性对业务的影响。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 出台为外方参与中国研发项目设定了很多附加的合规 要求。为了正确满足法规要求,企业需要采取积极主 动的态度,建立专业的人类遗传资源治理模式,以及 以数据为驱动的解决方案,从而为创新研发保驾护 航。研发组织必须尽快构建人类遗传资源精益化管 理的核心能力,方能致胜于未来。


报告链接:关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为生物制药研发保驾护航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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