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反垄断专题报告(上篇):回归理性,包容审慎

1. 百年反垄断的内在矛盾

130 多年来,垄断与反垄断,仍然是一项颇具争议的议题。 理清其中的矛盾点,以及百余年来反垄断实践的基本走向,是我们客观 理解互联网反垄断长期趋势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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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垄断的定义本身就存在争议

第一部反垄断法的出台更多是政治与舆论的产物。19 世纪下半叶,美国 垄断组织发展迅速,对当时的政治格局和法律传统形成较大冲击,反托 拉斯成为社会主流思潮。为了赢得选举,两党候选人不得已纷纷提出反 托拉斯提案。1890 年,参议员谢尔曼提交反托拉斯法草案并获参众二院 一致通过,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正式诞生。

第一部反垄断法并未给出垄断与反垄断的确切定义。谢尔曼法第二条表 示“反对任何人的垄断或者试图垄断的行为”,但并未对垄断行为本身作 出明确解释。法条的模糊定义为之后反垄断案件的争论埋下了伏笔。

反垄断判例结果大幅波动,依赖于政治周期与司法判决。谢尔曼称,“在 每一个个案当中必须要留给法庭去决定其是否合法”。法庭在反垄断案件 审理和判决中扮演重要角色,而法官普遍拥有差异化的个人立场,导致 美国反垄断判例结果出现剧烈波动,尤其是法条颁布后的几年中,法条 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反而成为托拉斯快速崛起的时期。直到罗斯福时期, 反垄断的执法强度才得以上升。

1.2 反垄断在经济学上也并未达成一致

经济学视角下,行政垄断的观点较有共识,自然垄断仍存在分歧。行政 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受到经济学家的一致批判和抵制。而自然垄断是某些产品和服务由单个企业大规模生产经营更有效率的现 象,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性,对自然垄断的经济学观点往往存在较 大差异。

部分经济学家对反垄断提出质疑,其中包含科斯、弗里德曼等著名经济 学家。反垄断法的实践伴随着经济学家的反思。政府是否过度干预市场 竞争,反垄断法的目标是否明确、判决是否正当等,都是反垄断法出台 百余年来经济学家的讨论热点。

核心的矛盾在于——规模大,是否就是垄断,是否就有损公平?哈佛学 派和芝加哥学派是反垄断方面的著名两大学派,存在较大分歧。哈佛学 派坚持“大即原罪”,认为垄断本身就会损害公平竞争,政府应该加强干 预,避免垄断地位的形成和存续。

1.3 辩论与妥协下,美国反垄断从“管规模”走向“管行为”

在经济学探讨的推动下,美国反垄断从“管规模”走向“管行为”。受 到相关经济学思潮的影响,美国反垄断判决侧重点从最初的直接限制垄 断地位转向了监管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相关企业的最终判决结果也从 强制拆分转变为司法和解,企业主动纠正了与反垄断法相悖的行为。

反垄断法是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平衡点,帮助社会减少对大企业的恐惧。 美国文化向来崇尚自由,却成为反垄断法的发源地。这其中的矛盾,源 自于寻找经济学与政治学的平衡点。从经济学的角度,自然垄断未必影 响效率,而托拉斯这种前所未有的庞然大物造成了社会恐慌。人们担心 经济巨头拥有控制社会的权力,也害怕经济结构的急剧变化会损害个人 自由和权益。基于不正当竞争法的民事诉讼无法消除社会对垄断组织的 恐惧,需要更为强有力的反垄断法缓解焦虑。整个反垄断法的底层,是 试图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稳定的平衡。

1.4 欧洲反垄断处罚更严,结果却更差

执行层面,欧盟反垄断比美国更加严格。欧盟反垄断主要基于欧盟竞争 法体系,保证欧盟内部的市场竞争不被扭曲,更加注重公平。欧盟竞争 法凌驾于各成员国竞争法之上,对经济体内的企业并购实行严格审查, 对跨国企业的处罚案例较多。相比之下,美国更加关注效率,侧重于监 管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而不是直接限制其垄断地位的产生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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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层面,美国反垄断更能激发经济活力。欧盟对企业并购的严格审查, 激发了政客们对反垄断法的质疑,认为其严重限制了欧洲企业的国际竞 争力——在跨国大企业的规模和数量上,欧盟都大幅逊色于美国。反观 美国,在较为宽松的反垄断监管下,关键生产要素不被大企业垄断的同 时,新企业也能拥有更加自由的成长空间,创新的经济活力没有受到影 响,苹果、Facebook 等凭借新产品、新技术成为科技巨头,企业地位 实现了自然迭代。

2. 互联网反垄断,更大难度,更高成本

与传统市场相比,互联网出现多面市场、AI 算法的新模式与新技术,使 互联网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更加复杂和隐蔽,界定难度更大。 另一方面,互联网行业创新竞争激烈,头部企业在短时间内可迅速建立 垄断地位,却又容易被新产品和新公司颠覆。在这种动态竞争的状态下, 不恰当的反垄断方式可能会产生高昂的司法成本。 因此,在本就存在较大矛盾的反垄断问题上,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或 将更为审慎包容。 本章节,我们通过“多面市场”、“算法行为”等例子来理解互联网反垄 断中的更大难度与更高成本。

2.1 互联网反垄断难点 1:双面/多面市场界定

“流量变现”商业模式是典型的双面/多面市场。互联网广告是广告史上 的重大创新,在这种创新推动下,使得部分互联网平台“流量变现”的 商业模式得以成型。而“流量变现”商业模式是典型的双面/多面市场。 以搜索引擎为例,为用户提供免费搜索服务,积累 C 端自然流量,再向 B 端收取费用,通过广告等形式变现。短视频、微信的逻辑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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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多面市场,增加了相关市场界定的难度。双面/多面市场下,带来 垄断优势的市场往往是免费市场,真正获得利益的市场却未必是垄断市 场。这使得反垄断执法中,对垄断市场的界定结果波动较大。

市场界定是反垄断审查的基础,界定结果往往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认 形成显著影响。以谷歌为例,如果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2020 年谷歌市占率高达 88%,垄断地位相当稳定;如果相关市场界定为“搜 索广告”,谷歌市场份额近年来明显下滑,垄断地位的稳定性大幅减弱; 如果相关市场界定为数字广告市场,则 2020 年谷歌市占率仅 29%(数 据来源:statista)。人人公司诉百度的案例即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上无法 确认,导致法院未判定百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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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互联网反垄断难点 2: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界定

互联网垄断行为的隐蔽性增加了举证难度。互联网垄断行为具备显著的 技术特征,通过后台技术实施的某些滥用垄断优势的行为往往具有更大 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对反垄断审查和司法诉讼带来更多挑战。中国曾有 数个起诉百度歧视性排序的案例,但原告很难证明其搜索结果排序算法 的歧视性,案件基本都失败了。

举证责任倒臵又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问题。在原告举证困难的情况 下,可以推行举证责任倒臵。如果是由被告方提供相关算法证据,则又 可能侵害被告人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利于保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这种矛盾性,使得互联网行业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界定异常困难。

2.3 互联网反垄断显性成本:高昂的司法成本

反垄断诉讼耗时较长,司法成本较高。正是由于互联网的种种特征,其 反垄断诉讼往往耗费高昂的司法成本。针对 IBM 等大型企业的反垄断案 往往长达十年以上,调查、举证、审判等环节耗费了高额成本。

互联网市场瞬息万变,反垄断诉讼效率可能难以匹配。互联网市场技术 革新与竞争速度极快,反垄断措施落地之前,市场可能已经完成自我矫 正。比如三星和苹果的全球性知识产权诉讼,法院颁布产品禁售令时, 大部分涉及机型已停产,禁令的实质影响不大。另一方面,垄断地位也 可能是短暂的,如果在反垄断调查中,被调查者的垄断地位已经消失, 反垄断可能会在耗费高昂司法成本后失去意义。比如第一代互联网巨头 雅虎,原本在搜索引擎市场拥有最高的市场份额,但十年内业务大幅萎 缩,逐渐失去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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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互联网反垄断隐性成本:扼制创新的风险

垄断是对创新者的奖励。创新是一种高风险、高正外部性的投资活动, 通过创新获得暂时性的垄断权和超额利润是合理的,这种垄断权也会不 断受到新的竞争者和创新成果的挑战。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提高了企 业进行创新投资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实力。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在 技术创新层面,大企业比小企业更有效率。垄断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效率 抗辩,也是反垄断审查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过度的互联网反垄断,将扼制创新,增加社会隐性成本。互联网发展至 今,虽已形成规模庞大的企业,却仍处于快速变化与迭代的生命周期中, 许多商业模式甚至尚未产生稳定盈利。在这一阶段,过度或不谨慎地反 垄断将扼制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减缓效率提升,增加社会隐性成本。

3. 矛盾下的折中方式

当下互联网反垄断的核心矛盾在于:迅速膨胀的企业规模带来的社会焦 虑与互联网反垄断界定、执法尚难明晰,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滞后的反 垄断将导致资本优势战胜效率优势,阻碍创新;过度的反垄断也将导致 对创新者的激励不足,阻碍创新。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并非易事。 幸运之处在于,反垄断的百年历史与欧美反垄断的经验已经为我国的互 联网反垄断提供了一些经验与教训,使中国的互联网反垄断更容易避免 走向极端。 此外,当前互联网头部企业吸纳大量人才、资本、技术等资源,在促进 就业、激励创新、提升中国企业国际影响力方面扮演关键角色。 考虑以上矛盾与实际利益,我们推测,中国的互联网反垄断长期而言, 有望以“自查、震慑、行政执法”三件套为主,兼顾效率与公平。

3.1 互联网平台经济已发挥重要作用

互联网平台经济已成为就业岗位的重要提供方,并降低了创业门槛。传 统企业大多通过增加投资和雇佣规模直接创造就业岗位,而互联网平台 经济通过构建开放包容的就业生态,创造并聚集相关产业链的大量就业 机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个体新就业形式不断涌现。根据中国信通 院的数据,2018 年我国数字经济吸纳的就业人数达 1.91 亿人,占当年 全国总就业人数的比例达 24.6%。根据阿里研究院的数据,2018 年阿里 巴巴零售平台总体创造了 4,082 万个就业机会,其中交易型就业机会达1,558 万个,带动型就业机会达 2,524 万个。2020 年,阿里、腾讯、京 东、美团 4 家互联网头部企业员工数量超过 70 万人,由此撬动的就业 岗位可能超过 1 亿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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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龙头的创新投入更大,成果更丰。创新的正外部性较高,单个企 业的创新成果往往可以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大型互联网平台拥有 更多技术人才和资源,创新能力普遍更强。以美国为例,1980s 起美国 有意识地将研发活动排除在反托拉斯法适用范围之外,以此激励创新, 实践中美国大企业的研发投入和成果都远超过小企业。2020 年,阿里、 腾讯两家研发费用合计 962 亿元,投入规模在中国企业中名列前茅,已 经在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领域创造了丰富的科技成果。但对比 美国互联网巨头,中国企业研发费率仍然较低,研发动力和创新活力尚 存在更大的激励空间。

大型互联网企业可以胜任中国企业出海的排头兵。阿里和腾讯是国内较 早开始国际化战略的企业,持续向国际新兴市场输出电商、数字支付、云计算等核心业务能力。2020 年,阿里/腾讯国际化收入达 432/339 亿 元,在国际市场拓展方面取得初步成效。在全球科技企业市值排名中, 阿里和腾讯成功跻身前十,但 2020 年阿里和腾讯的国际化收入占比不 到 10%,与亚马逊、谷歌、Facebook 等美国科技龙头相比仍有较大差 距。互联网平台优越的商业模式和雄厚的资本实力是开拓国际市场的有 力保障,互联网平台先行,带动其他中小企业出海,有助于提升中国企 业整体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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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互联网平台对中国社会与经济的重要意义,互联网反垄断难以走向 极端。就业、创新、出海,对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这种底层意义难以忽略的基础上,考虑“反垄断”内在的种种矛盾, 中国互联网反垄断或将仍然以包容审慎为主,难以走向极端。《关于平台 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明确指出,保护公平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 张的同时,也要“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引导和 激励平台经营者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和模式 创新”。在反垄断监管中,促进竞争、保障公平的同时,对国内互联网龙 头企业的经济价值予以认可,兼顾效率也是反垄断的重点之一。

3.2 中国互联网反垄断最可能的“三件套”

行为监管为主。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 断指南》,国内互联网反垄断重点关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监管。 与美国反垄断类似,国内互联网反垄断主要是“管行为”,对于市场集中 度并未提出明确限制。

行政手段为主。目前,国内反垄断主要由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牵头进 行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审查效率更高,同时也避免了司法诉讼带来的 高昂成本。2021 年 7 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 22 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未依法申报审查的并购、合营案件构 成程序违法,仅给予罚款处罚,不需要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 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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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与震慑为主。阿里反垄断处罚结果反映出国内互联网反垄断坚持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要是罚款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国家市场监 管总局由此制定《行政指导书》,要求各涉案企业进行深入自查、积极整 改,主要起到威慑作用。从企业回应来看,阿里、腾讯、美团等头部互联网平台均表示已建立内控审查机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积极沟通。

互联网反垄断并不是短期的一阵运动,而是互联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所 需要持续面对的问题。

本篇报告是互联网反垄断专题报告的上篇,我们主要通过反垄断历史演 进与互联网特征的分析,梳理互联网反垄断监管“包容审慎”的原因, 不乐观、不悲观,回归理性。

在专题报告下篇中,我们将对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进行分析,区分不同 平台经济的护城河,事实上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模式差异很大,其中真正 拥有垄断惯性的商业模式依然是稀缺的。

4.风险提示

信息滞后风险

研究报告使用的公开资料可能存在信息滞后或更新不及时的风险。

计算假设风险

市占率、盈利预测等测算基于一定前提假设,或与实际数据存在偏差, 仅供参考。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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