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绿色金融总体规划分析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06/14 09:00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对于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绿色金融、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不断扩大。

长三角区域绿色金融的规划最早可追溯至2019 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方案》中明确“发展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第三方服务、绿色金融等产业……培育绿色新动能”“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探索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2019 年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一系列规划,并明确“依法合规扩大发行企业债券、绿色债券、自贸区债券、创新创业债券”,奠定了长三角绿色金融领域发展基石。

在此背景下各部门进一步出台系列文件,支持长三角绿色金融领域发展,包括:2020 年 2 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明确“推行绿色金融政策”“推动长三角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在长三角推广应用绿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加快建立长三角绿色项目库”。2020 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在示范区发展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推行绿色保险,开展水权、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节能环保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有效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和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绿色发展产业基金”。

2021 年 10 月,长三角地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圆桌会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签署《金融助力长三角地区达成“双碳”目标合作备忘录》,达成八点绿色金融共识,即共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推进长三角区域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加强绿色金融信息互通共享、携手加强绿色金融人才培养、鼓励长三角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合力营造长三角区域绿色金融良好信用环境等。

2021 年 11 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金融发展实施方案》发布,提出将通过3 年左右,将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打造成为“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先行区”、气候投融资和碳金融应用的实践区、绿色产业和绿色金融融合发展的试验田,方案中还明确提出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支持发行绿色债券。2022 年 8 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出台,提出“发展绿色信贷、绿色投资、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创新气候投融资和碳金融等产品和工具。运用相关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在示范区的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充分利用绿色金融评价机制,推动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