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信息披露政策梳理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01/22 10:33

在披露要求方面,G20 集团中欧盟和 14 个国家已经实施了强制性 ESG 信息披露。

1. G20 国家 ESG 披露政策

1.1 欧洲

欧盟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一直非常积极,实施了若干倡议和指令。这些政策在一些成员国层面直接生效,促进了公司 对非财务信息重要性的认知,并为企业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铺平了道路。欧盟于 2014 年 10 月批准了《非财务报告指令》 (NFRD), 要求欧盟大型上市公司自 2017 财年起在年度报告中纳入 ESG 相关的非财务信息。依托于该指令,欧盟成员 国在 2016 年陆续通过了国家层面的 ESG 披露政策。2022 年 11 月欧盟批准并颁布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 以正式取代 NFRD,作为欧盟 ESG 披露新法律。相比与 NFRD,CSRD 扩大了涵盖的公司范围和可持续报告的内容范围, 提高企业可持续性发展报告的透明度。欧盟要求成员国在 2024 年 7 月前将 CSRD 纳入成员国国家法律。

法国议会早在 2001 年颁布了《新经济规制》法案(New Economic Regulations),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和阐明其活动对环境和社会产生影响而采取的措施信息。2010 年的《Grenelle II》法案要求大型公司增加对可持续 发展所作出承诺的信息披露,并对资管公司的 ESG 信息披露做出要求。2015 年法国颁布《能源转型法案》(Energy Transition Law),加强了对法国上市公司的气候变化信息披露,并且引入了对机构投资者的强制性的披露要求。英国议 会于 2013 和 2016 年批准了《公司法(2006)》的修订条例,规定英国上市公司编写独立的战略报告,包括战略和商业模式以及特定的非财务信息。2011 年俄罗斯颁布了《信息披露条例》(第 11-46/PZ-N 号令),规定公司年度报告应披露 大量非财务信息。2015 年,莫斯科交易所实施了新的上市规则,加强了对发行人符合《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准则以 " 不 遵守就解释 " 为基础,要求董事会考虑影响公司活动的财务和非财务风险。2012 年土耳其环境部颁布了《温室气体排放监控 条例》,第 6 和 7 条规定工业设施经营者每年向环境部提交温室气体报告, 自 2014 年起实施。2020 年 10 月,土耳其颁布 了《可持续发展原则遵守框架》,内容包含了基本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基于 “不遵守就解释”应披露的指标。

1.2 北美

美国对 ESG 的考虑因素很大程度上是由自愿的,市场主导的反应所驱动的,这与欧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2009 年美 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温室气体强制报告规则》,要求大型排放源和供应商必须向环保局提交温室气体排放的年度报告。 2010 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气候变化相关披露指南》。2021 年 5 月,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发布了《ESG 指南:可持续发展最佳实践》,协助上市公司披露 ESG 信息。2022 年 3 月 SEC 对《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提出了修 订建议,要求证券发行人在其注册申明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与 TCFD 建议一致的气候信息。 2004 年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制定了《及时披露政策》(TSX Timely Disclosure), 要求上市公司及时 披露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明确规定包括环境和社会问题的相关信息。2020 年 8 月,多伦多证券交 易所 (TMX) 发布了更新版的《环境与社会信息披露入门》,旨在帮助上市公司披露 ESG 相关信息。

1.3 亚太

亚太地区的国家可持续政策不断发展。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 2003 年制定,2007,2010 和 2014 年修订的上市规则第 4.10.3 条,要求上市公司以 “不遵守就解释” 为要求,披露对公司治理建议的遵循程度,其中“原则 7”明确提到了环境和 社会可持续性问题。 2012 年,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发布了《绿色公布制度》(Green Posting System),规定企业公布温室气体 排放量和能源使用量,以及绿色技术认证信息,其中上市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这些信息。2021 年 FSC 宣布了对韩国 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强制性 ESG 披露要求,规定资产超过 2 万亿韩元的公司在 2025 年前披露 ESG 报告,到 2030 年扩展到 所有上市公司。

日本环境部 2018 年更新了《环境报告指南》,明确了披露环境绩效指标的定义,要求披露具有前瞻性的非财务数据。 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 2015 年实施了《公司治理准则》,并在 2018 年的修订版中明确了 ESG 非财务信息, 鼓励公司以有价 值和有用的方式披露这些信息。日本交易所集团和东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3 月发布了《ESG 信息披露实用手册》,旨在 帮助公司以合适的方式解决 ESG 问题,提高公司的中长期价值。 印度的下议院议会 2012 年 12 月通过了《公司法案》(The Companies Bill),规定盈利公司制定并实施 CSR 政策。 2013 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规定最大的 100 家上市公司必须提交企业责任报告,作为其年度报告的一部分。SEBI 在 2015 年和 2021 年分别将上市公司范围扩大到 500 家和 1000 家。

2006 年,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监管局颁布了 Regulation No. X.K.6. ,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活动和资金支出信息。它在 2012 年被 Regulation No KEP-431/BL/2012 取代,旨在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2017 年 印度尼西亚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可持续金融应用条例》(No. 51/POJK.03/2017),要求金融服务机构、发行人和上市公司 提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资金来源,并发布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1.4 中东和非洲

南非是综合报告(Integrated Reporting)的先驱,是全球第一个正式采用综合报告的国家。2002 年的第二版《国王公 司治理准则》(King II Code)正式确定了对可持续披露的要求。2009 年南非发布了第三版准则(King III Code),强调了 综合报告和第三方保证的重要性。它适用于所有南非公司,也是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的一项上市要求,即 2010 年起公司 必须在综合报告中披露财务,社会和环境因素的信息。2022 年 6 月,南非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可持续发展和气候 披露指南,协助证券发行人提高 ESG 信息和气候信息的披露质量。 2018 年,沙特交易所成为支持联合国可持续证券交易所倡议的伙伴之一,鼓励可持续性发展和推动 ESG 意识倡议。 2021 年 11 月,沙特交易所发布了《ESG 披露指南》,为上市公司提供了衡量和披露 ESG 实践报告格式的常见选项。

1.5 拉丁美洲

2012 年巴西证券交易所(B3)鼓励上市公司披露 ESG 信息,同时基于“不遵守就解释”, 要求公司发布可持续发展 报告或综合报告。2021 年 12 月,巴西证券委员会(CVM)在第 59 号决议中引入了 ESG 信息披露标准,规定上市公司必 须披露 ESG 信息。该决议是对 2009 年的第 480 号规则的修订。 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市和门多萨省政府分别于 2008 年和 2012 年颁布了一项法律—— CSR Law No.2594 和 Law No.8488,要求超过 300 员工人数的公司编制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2020 年阿根廷证券交易所(BYMA)在其上市规则中 要求证券发行人一并提交年度会计报告和可持续发展的报告。 墨西哥于 2012 年通过了《气候变化法》(Climate Change Law),对强制性的碳排放测量、报告和核查提出了要求。 2021 年 12 月,墨西哥中央银行牵头成立 TCFD 联盟,旨在基于 TCFD 建议,从气候风险开始,增加对企业财务有重大影 响的 ESG 风险披露。

2.中国 ESG 披露政策

2.1 中国内地

过去的 20 年间,中国的政策在企业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围绕着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法规和监管措施 已成为强大的驱动力。2006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鼓励上市公司建立社会责任机制,并于 2008年要求纳入深证 100 指数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同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推出了《绿 色证券政策》,要求 14 个被列为 “高污染,高耗能” 行业的上市公司披露更加详细的环境信息。2008 年 12 月,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 > 编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 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建立推动了可持续发展报告在 2008 年后的快速发展。

2018 年 9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新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确立了 ESG 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2021 年 6 月,证监会 发布了带有 ESG 内容的准则修订版,其中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与环境问题相关的行政处罚。2022 年 1 月,上交所宣布, 科创版上市的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SG 相关信息,以支持中国的碳中和目标,并视情况单独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 2023 年 7 月,国资委发布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ESG 专项报告参考指标体系》,标志着我国首套完整的 ESG 信息披露指 标参考诞生。随着央企实践 ESG 信息披露的全覆盖,国内统一的 ESG 披露标准或将强制性推广到所有 A 股上市公司。《央 企控股上市公司 ESG 专项报告参考指标体系》设定了“基础披露”与“建议披露”两个披露等级。“基础披露指标” 是央 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 ESG 信息的最基本要求,主要基于国家部门的政策文件对 ESG 的披露要求;“建议披露指标”吸收了 国际 ESG 的披露标准,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循序渐进深化 ESG 信息披露提供了灵活度。

2.2 中国香港

香港对ESG的披露要求与国际标准接轨。香港交易所2015年颁布了《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修订版,包括环境(3 个层面)和社会(8 个层面)两大范畴,每个层面的一般披露责任被调整为 “不遵守就解释” ,环境范畴的关键绩效指标也 被调整为 “不遵守就解释” 的披露要求。2019 年 12 月港交所发布了《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最新版本,规定证券发 行人必须每年发布ESG报告,并与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时期一致。新指引包括两层披露责任:强制性披露要求和 “不遵守就解释” 要求。2021 年港交所修订了《企业管治守则》,重点涉及企业治理(G)内容,特别在企业文化,董事独立性和多元化,反 贪污多个方面。

2.3 国际可持续性披露准则对中国 ESG 披露影响

2021 年 11 月,40 多个国家在第 26 届联合国气候大会(COP26)上支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基金会组建一个 独立的标准指定机构,即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旨在制定以符合公众利益的、高质量、全面的全球可持续发 展信息披露标准。ISSB 建立在以市场为主导,投资者为中心的报告倡议基础之上。倡议包括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 气候相关财务披露特别工作组(TCFD)和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2023 年6月,ISSB 正式发布两份准则《IFRS S1:ESG 信息一般披露要求》 和 《IFRS S2:气候相关披露》,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的年度报告期生效。同时 IFRS S1 和 S2 两项标准都要求纳入 TCFD 建议到披露框架。

2023 年 7 月,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宣布了对 ISSB 的准则进行全面审查后的认可。IOSCO 呼吁其 130 个成员管辖区考虑将 ISSB 标准纳入各自的监管框架,以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ISSB S1 和 S2 的颁布 也对我国制定可持续披露准则发挥着积极作用。新的全球标准可能影响中国企业特别是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企业在编制 ESG 报告时,被强制要求按照 ISSB 准则进行 ESG 信息或者气候相关信息披露。例如 2023 年 3 月,香港联交所发布《2022 上 市委员会报告》,提出着重将气候披露标准提高到与 TCFD 建议一致及与 ISSB 新标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