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ESG监管现状如何?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06/07 13:07

欧洲 ESG 监管体系建设趋于成熟,是目前国际上最严格的地区之一。

1.欧洲:自上而下构建体系,围绕“信息链”展开监管

欧盟的政策制定者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构建 ESG 监管制度。欧盟 ESG 最 核心的框架性文件是《欧洲绿色协定》。作为纲领性文件,《欧洲绿色协定》提出 欧盟地区在 2030 年前温室气体排放量与 1990 年相比减少 55%或以上,并且在 2050 年之前成为全球第一个实现“碳中和”地区的目标。针对可持续金融而言,《可 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是指导性文件,该《计划》设定了三大目标,分别为 1) 将资本引向更具可持续性的经济活动;2)将可持续性纳入风险管理的主流;3) 促进金融和经济活动的透明度和长期主义。

欧盟 ESG 监管实践的主要特征是构建了 ESG 价值链的“信息流”。通过制定 三个 ESG 信息披露的法律支柱——《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可持续 金融披露规定》(SFDR)和《欧盟分类目录(EU Taxonomy)》,分别对符合条件的 企业和金融机构提出强制性披露要求,使得社会公众能够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相应 企业、金融机构就 ESG 客观信息和 ESG 治理水平,具体包括: 第一, 针对项目认定,参照《欧盟分类目录》(EU Taxonomy Regulation) 第二, 针对企业披露,参照《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 第三, 针对资管公司,参照《金融服务部门可持续性相关披露条例》(SFDR) 本小节重点关注“ESG 投资”的监管,因此重点关注《金融服务部门可持续性相关 披露条例》(SFDR)。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是欧盟在 2021 年实施的一项法规,要求资 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顾问提供与 ESG 相关的信息,并公开披露其投资产品的可持续性特 征。

《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SFDR,以 下简称“条例”)将基金分为三类。该分类主要用于帮助投资者推断其基金投资能产生多 大的 ESG 效应,暂不涉及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截止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符合第 8 条和第 9 条的公募及 ETF 基金资产管理规模首次突破了 5 万亿欧元的里程碑,覆盖了 权益、固定收益等多种资产。 第一, 符合条例第九条(Article 9)规定的基金是那些以 ESG 为核心“目标”的基 金,等级最高。实操中,那意味着基金以持有可持续投资为主,留有一定 的余量,但主要用于对冲流动性之需,是“深绿色基金”。 第二, 符合第八条(Article 8)基金按照要求是那些可以“促进”ESG 发展的基金, 这一界定相比之下要空泛模糊得多,是“浅绿色基金”。 第三, 符合第六条(Article 6)基金则是指所有其他基金。

 

按基金管理规模占比看,大部分基金都是符合第 8 条的“浅绿色”基金,但符合第 9条的“深绿色”基金份额有所回升23。在过往几个季度,由于欧洲对加大对“漂绿基金”的 监管,大量产品遭受了“重新分类”的挑战,符合第 9 条的 ESG 产品份额连续四个季度 在持续收缩。截止至 2023 年第二季度,52%的基金符合 Article 8,43%的基金符合 Article 6,仅 3.5%的基金符合 Article 9,Article 8 和 Article 9 合并占比为 56.4%。受赎 回潮影响,符合第 8 条的 ESG 基金的市场份额从上季度的 53.8%小幅下降至 6 月底的 52.9%。然而,符合第 9 条的 ESG 产品份额小幅上升至 3.5%,其资产管理规模在过去 三个月扩大了 7.8%。

欧洲资管业在监管的引导下,由浅绿走向深绿,大量符合第六条的基金在投资中引 入更多的 ESG 因素,成功升级为符合第八条的基金。根据晨星估算,在 2022 年末, 合计有规模约 1750 亿欧元(1900 亿美元)的基金丧失了第九条基金的地位。2023 年 第二季度,符合第九条的深绿色基金规模开始恢复增长。2023 年第三季度,全球近 280 只开放式基金的 SFDR 分类发生了变化,其中约 250 至完成了向上升级,“浅绿”走向 “深绿”的步伐加速。其中,绝大多数基金从第 6 条升级到第 8 条。 分资产类别看,固定收益类基金在各类基金中占比较为均衡,均为 30%左右。

综上,欧洲通过更加严格的 ESG 资管产品分类监管,打击了“漂绿”行为,并通过 分类,引导资管机构逐步加大 ESG 配置比例,由浅绿走向深绿。

2.美国:监管框架已具雏形,但相关法案尚在拟议阶段

与欧洲不同,美国的 ESG 政策构建是“自下而上”的,相对零散的。 首先,环境保护(E)方面。早在 1934 年,美国的《证券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中明文规定,除了需要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以外,如果上市公司的运营会 对环境造成影响,那么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中必须讨论国家的环境政策对公司财务绩效 会有什么样的影响。2010 年,美国 SEC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后发布了《SEC 关于 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指南》,对上市公司气候披露提出了更清晰的指引,帮助上市公司更 好地识别气候、环境以及相关法律对公司业务的影响程度,并且推动量化的环境、气候 信息强制披露规则的修订。 其次,社会责任(S):2010 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首次发布了《供应链透明度法 案》,该法案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的供应商和经销商应当公开披露产品生产过程中 是否存在使用奴隶或者人口贩卖的情况。2019 年,华盛顿州也发布了《供应链透明度 法案》的相关倡议。

第三,内部治理(G):2002 年,美国国会针对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事件,颁布了《萨 班-奥西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SOX)。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对其内部控制进 行审计,并且对内部控制是否充分对外披露管理层评价报告。可以说,《萨班-奥西利法 案》开创了公司内部治理(G)信息披露立法的先河。 在固定收益方面,美国主要参照 CBI 国际标准对绿色债券、ESG 债券进行监管。 早在上世纪 80 年代,美国就发布了《全面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自此,美国类 似于现代意义上的绿色债券开始出现。该法案对绿色债券基金的来源、绿色债券基金的 用途、募集资金投向的领域进行了规定。2003 年美国开始运用赤道原则,从而正式开 始了绿色金融实践的探索,并接连出台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加利福尼亚建筑 标准》等一系列的法案和规定。对于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评估认证,美国的评估认证机构 采取 CBI 的《气候债券标准》的规定,采取由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确认之后再由气候债 券委员会进行认证的双重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绿色债券监管的要求。

在本土化落地上,美国在联邦层面尚未制定本土化的绿色债券标准,但在州一级制 定了面向发行人自愿采纳的标准。加州在 2018 年与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气候 组织等联合制定的《绿色债券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有基础设施和项目都是气候适 应型、支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能够帮助实现基础设施融资;支持绿债市场增长并适时 发行基础设施债券作为绿色债券;建立绿色债券战略等。市政发行人是美国的绿债发行 的重要主体,根据美国 EPA 对于市政绿色债券的描述,指出绿色债券通常具有以下主 要特征:1)融资将支持环境或清洁能源项目;2)通常免除收入中的联邦所得税;3) 符合 ICMA 绿色债券原则的规定,并可能符合 CBI 制定的更严格的标准,这些标准需 要第三方认证。 但同样,EPA 也未制定对于市政绿色债券的本土化标准。

本小节重点分析,在“ESG 投资”方面的监管——美国的 ESG 投资监管对资管产品分类和信息披露已经初具雏形,但法案尚在拟议阶段。针对投资者 ESG 信息披露的法 案还未落地,2022 年 5 月 25 日发布的《增强对于特定投顾和投资企业对 ESG 投资实 践的披露》处于拟议阶段。劳工部 2022 年 11 月通过退休金计划 ESG 相关法案,允许 退休金投资中考虑 ESG 信息。

3.新加坡:监管相对完善,侧重于产品识别及信息披露

新加坡在 ESG 投资方面,已有相关 ESG 基金识别、信息披露指引的监管要求。由 亚洲尽职治理中心领导的新加坡尽职治理原则工作组在 2016 年面向国内投资者发布了 《 新 加 坡 责 任 投 资 者 尽 职 治 理 原 则 》( Singapore Stewardship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ors)。2022 年 7 月 28 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零售ESG 基金披露及报告指引》,对 ESG 基金提出界定标准以及信披要求。

4.中国:信息披露监管初步建立,产品认定待完善

与欧洲相似,我国 ESG 监管采取了“自上而下”的监管框架,且重视信息披露。 首先,我国制定了长期的 ESG 发展战略及规划。中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推动经济和社会 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计划,并力争在 2030 年前碳排放达峰,以及在 2060 年前实现碳 中和。为此,绿色金融、绿色债券是其中碳中和的实现手段之一。 针对 ESG 投资,我国推出了相关的“指引”,但未对“产品名称”或“ESG 基金认定” 提出强制性监管要求。中国在 2018 年提出《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对于金融机构 ESG 投资提出了系统性的指引和要求,之后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进一步加 强了对于环境影响方面 ESG 投资的披露要求。部分地区较为领先,深圳市发布《深圳 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对于 ESG 投融资的若干量化指标提出了强制披露要 求。

5.中国香港:亚太地区领先,产品识别及信息披露监管完备

中国香港地区跟随中国内地框架设计,搭建了“自上而下”的监管框架。跟随中国“十 四五”规划的“碳中和目标”,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 2020 年《施政报告》宣布,香港将力 争在 2050 年前达至碳中和。为实现这一目标,2021 年《施政报告》公布净零发电、节 能绿建、绿色运输和全民减废四大减碳策略,及订下在 2035 年前把香港的碳排放总量 从 2005 年的水平减少 50%的中期目标。环境局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布了《香港气 候行动蓝图 2050》,详述以上减缓策略及目标。

中国香港的 ESG 投资及基金产品监管较为领先,较早对“ESG 基金”认定以及相关 基金经理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中国香港地区对于 ESG 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 主要来自两份文件,一份是面向 ESG 是核心投资重点的基金类型,对于基金的策略类 型、资产配置情况,参考基准,风险和其它内容等进行披露;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官网会实时更新获认定的 ESG 基金24。另一份是面向在香港的 基金经理,对于在基金中识别和应对气候风险的情况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