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按时间线梳理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交易所、国 务院国资委的相关政策的出台情况。
2018 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确立了环境、社会责任 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 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① 2022,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明确在沟通内容中 增加上市公司的 ES)信息。
2024 年 4 月 12 日,在证监会指导下,沪深北三地交易所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自 律/持续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分别为第 14 号、第 17 号和第 11 号,以 下简称《指引》),并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根据《指引》要求,报告期内持续被 纳入上证 180、科创 50、深证 100、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 应当在 2026 年 4 月 30 日前发布按照《指引》规定编制的 2025 年度《可持续发展报 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8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明确规定了上 市公司应披露的环境相关信息,并规定报告中促进社会、环境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 的工作。① 2022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 作的通知》中明确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SG 相关信息,并视情况单独编制和披露 ESG 报 告、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责任报告等文件。其中,要求科创 50 指数 成分公司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如公司已披露 ESG 报告的,无 需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等。
(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与 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中国上市公司正式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所有深证 100 指数成分股上市公司,必须披露该报告。③ 20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修订,首提ESG 主动披露,正式将上市公司是否披露了 ESG 履行情况的相关信息纳入考核范围,增加 第十六条“履行社会责任披露情况”,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进行考核, 并列为加分项。
(三) 香港联交所
2012 年,香港联交所发布《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⑤ 2015 年,香港联交所修订《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将指引中部分指标的遵 循要求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⑥ 2020 年,香港联交所发布《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新增了“气候变化”因素的披露,同时披露要求均修订为“不遵守就解释”。① 2021 年,联交所对新版 ESG 指引中新增议题“A4 气候变化”的强化指南,并且明 确提出《气候信息披露指引》将于 2025 年强制实施,届时相关行业需要强制披露 TCFD 报告。
2008 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推动中央 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提出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要求。③ 2016 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实施 主体进一步扩大至全体国有企业,进一步提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2022年,由国资委原科技创新和社会责任局分拆,独立新成立科技创新局、社会责 任局。正式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提出推动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ESG 专业治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推动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 ESG 专项 报告,力争到 2023 年相关专项报告披露“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