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绿色债券:强政策属性的配置型品种

  • 来源:华泰证券
  • 发布时间: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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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强政策属性的配置型品种。什么是绿色债券:定义与认定标准演变我国绿色债券起步虽相对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之一。2015年末至2017年,我国初步明确绿债定义和分类标准。2018年至2019年,绿色债券基本沿用2015年项目分类标准,但配套制度趋于完善,旨在降低“洗绿”风险。2021年以来,绿色债券政策重心转向深化创新和标准统一。现行绿色债券规则为“统一认定标准+分市场细则”的框架。《中国绿色债券原则》提供原则性指引,要求绿债募集资金100%用于绿色项目。《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则是提供项目认定标准。绿色债券市场...

什么是绿色债券:定义与认定标准演变

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 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现行规则,绿色债券的募集资 金应全部用于符合规定的绿色项目,这是绿色债券区别于普通债券的核心特点。 宏观政策目标、融资需求、投资需求共同推动了绿色债券的诞生。随着全球面临日益严峻 的气候变化和环境治理问题,绿色低碳转型已成为全球共识和核心议题。《巴黎协定》确立 了全球长期气温目标,即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 2℃乃至 1.5℃以内,为全球绿色投资提 供了战略指引。协定要求各缔约方以“国家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减排行动,每五年进行 定期盘点,评估集体行动进展,这一动态强化机制有利于创造广阔的绿色投资空间,相应 催生了大规模、长期的绿色融资需求,有必要设计专门的融资工具予以支持。同时,在投 资端,ESG 投资理念兴起并普及,养老金、保险、主权基金等长期资金不仅追求财务回报, 也将环境和社会效益因素纳入投资决策,既是为了风险管理和履行受托责任,也是为了捕 捉绿色转型潜在的增长机遇,为此,机构投资者需要一个清晰、标准化、可信的债券类别, 方便其大规模配置绿色资产。政策、供给、需求三方面因素共同推动了绿色债券的诞生和 发展。 全球首只绿色债券于 2007 年 7 月发行,我国绿色债券市场于 2015 年末正式启动,起步虽 相对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之一。根据气候债券倡 议组织(CBI)统计,2024 年,全球符合 CBI 定义的绿色债券发行总额为 4.8 万亿元人民 币(6710 亿美元),其中,中国在岸市场符合 CBI 定义的绿色债券发行总额为 4317.8 亿元 人民币(603 亿美元),约占到全球市场的 9%。中国在岸和离岸市场符合 CBI 定义的绿色 债券发行总额位列全球第三,仅次于美国和德国。

在分析绿色债券市场情况之前,我们首先对我国绿色债券的制度演变及现行规则进行系统 梳理,以明确绿色债券的认定标准。

1)2015-2017 年:标准初步建立,多头监管

2015 年末至 2017 年,我国绿色债券制度框架开始搭建,监管初步明确绿债定义和分类标 准。2015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提出“建 立绿色金融体系”的战略目标,提出“研究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2015 年 12 月,央 行发布《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绿色金融债券的 定义和发行事项,并配套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 年版)》,为我国绿色债券发 行提供了首份详细的募资投向项目标准。同年 12 月,发改委出台《绿色债券发行指引》, 指出绿色债券重点支持的 12 个领域,以及绿色企业债券发行审核的优惠措施。2016 年 3-4 月,上交所、深交所先后发布绿色公司债券试点通知,明确了绿色公司债定义、项目范围、 发行与存续期要求、支持措施等。2017 年 3 月,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 资工具业务指引》及配套表格,为银行间市场绿色债券产品提供指引。 在起步初期,多部委明确对绿色金融和绿色债券的支持导向。2016 年 8 月,央行等七部门 出台《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绿色债券是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的 重要工具,要求完善绿债制度、统一标准、降低融资成本、规范第三方评估等。2017 年 3 月,证监会印发《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系统性阐明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审 核、信息披露、资金用途、市场基础设施安排等。

2)2018-2020 年:绿债配套制度完善

2018 年至 2019 年,绿色债券基本沿用 2015 年项目分类标准,但配套制度趋于完善,包 括规范第三方评估、加强资金用途监督、厘清绿色产业边界等,有利于降低“洗绿”风险, 提升绿债规范程度。2017 年 10 月,央行与证监会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 行)》,对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提出明确规范。2018 年 5 月,央行发布《关于加强绿色金 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强调加强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监 督核查、信息披露透明度、违规整改。2018 年 12 月,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等部门指导下,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正式成立,意味着我国绿色债券自律管理协调机制落地运行,为后续 国内绿色债券统一标准奠定基础。2019 年 2 月,为解决绿色产业发展过程中概念泛化、标 准不一、监管不力的问题,发改委等七部门出台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进 一步厘清产业边界,引导政策和资金精准支持绿色低碳转型。

然而,这一时期,绿色债券仍存在监管标准不一的问题,不同品种募集资金投向比例要求 存在差异,且与国际规则相比,国内绿债募资用途比例和支持项目范围的严格程度相对不 足。国际主流绿色债券标准包括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CBS), 和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BP)。在募集资金用途上,CBS 和 GBP 均要求绿色债券募集资金 100%用于绿色项目,而国内不同品种募集资金用于绿色 项目的比例要求不一:绿色金融债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为 100%、绿色公司债和企业 ABS 为不低于 70%、绿色企业债则为不低于 50%。在支持项目范围上,CBS 标准明确排除煤炭 等化石能源项目,GBP 标准同样未将化石能源项目纳入支持范围,而国内 2015 版标准对 煤炭清洁利用、符合特定标号的清洁燃油项目予以支持。

3)2021 年至今:标准统一,且与国际接轨

2021 年以来,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绿色债券政策重心转向深化创新和标准统一。 2021 年 2 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大 力发展绿色金融”,其中绿色债券是绿色直接融资的重要工具,要“统一绿色债券标准”, 顶层定调推动绿色债券认定标准进一步优化,具体如下: 2021 年 4 月,新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正式发布,统一绿色项目标准。2020 年 7 月, 央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 年版)〉的通 知(征求意见稿)》。2021 年 4 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正式出台,变 化在于:第一,三部委联合发文,统一了对绿色项目的界定标准,取代原有的《绿色债券 支持项目目录(2015 年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第二,删除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 的相关类别,排除高碳项目有利于增强“绿色”属性,并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第三,覆 盖产业面更广,部分项目相关的贸易和消费融资活动也被纳入新版目录范围,有利于绿色 债券支持整个绿色产业链发展。 2022 年 7 月,绿标委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构建了国内统一、与国际接轨的绿色债 券标准框架。首先,《原则》明确规定,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必须 100%用于符合规定的绿 色项目,统一了此前不同债券品种在资金用途比例要求上的差异,并与国际通行规则对齐。 其次,《原则》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四项核心要素,即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 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提出对绿色债券发行人和相关机构的基本要求。此外,《原则》 在附件中列出了绿色债券的各类品种,为市场提供绿色债券的基本分类框架。 2025 年 6 月,三部门联合发布《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 年版)》。新版目录在《绿 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 年版)》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基础 上修订,统一适用于绿色债券、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等各类绿色金融产品。最新版目录采 用三级分类体系,涵盖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等 9 个一级类别,下设 38 个二级类别和 271 个三级类别。新版目录不仅新增了绿色贸易与绿色消费独立大类,还将三级分类与国民经 济行业代码关联,并创新性地引入温室气体减排贡献标识,通过剔除化石能源相关细分类 别,进一步实现与国际主流绿色标准接轨。

现行绿色债券规则为“统一认定标准+分市场细则”的框架。《中国绿色债券原则》提供原 则性指引,要求绿债募集资金 100%用于绿色项目。《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则是提供项 目认定标准。在两项统一标准的基础上,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制定具体的发行、审核和存 续期管理细则,具体来看:

1)绿色金融债

绿色金融债的基础性规则为央行发布的《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 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 39 号)。该文件规定了绿色金融债的发行人条件、 申请发行材料、发行方式、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信息披露等指导性原则。绿色金融债存 续期管理事项遵循央行 2018 年 2 月《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 知》、交易商协会 2022 年 1 月《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的通知》 以及绿标委 2023 年 11 月《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重点在于监督资金切实投向绿 色项目并产生环境效应。

2)绿色信用债

银行间层面,非金融企业发行绿债的基础性规则为交易商协会 2017 年发布的《非金融企业 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4 年交易商协会发文做了进一步优化。2024 年 10 月, 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机制的通知》,在 2017 年《指引》 基础上优化绿债规则,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放宽募集资金用途,新增支持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置换企业自有资金支出。募集 资金可置换三个月内企业在绿色项目或绿色有息负债上的自有资金支出,符合规则的可按 要求置换一年以内的绿色项目股权投入,在不影响资金正常使用计划的前提下,支持闲置 资金流动性管理,允许将闲置资金投资于国债、政金债、地方债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 产品; 二是,强化绿色项目遴选标准,绿色项目遴选应严格对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自一 级目录至四级子目录逐级遴选,不建议跨级遴选,避免绿债资金投资于不符合国家绿色产 业发展的项目。 三是,放宽注册和发行阶段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存续期信息披露管理。在注册阶段,如暂 无具体募投项目的,可暂不披露具体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绿 色项目遴选标准及流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在发行阶段,对于成熟层企业,暂无 绿色项目具体信息的,可按注册阶段要求披露信息。对于成熟层外企业,则需在发行文件 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环境效益等内容。发行时未披露具体绿色项目的,主承销商应每半 年进行专项尽调并留档备查。 此外,为推动绿债市场开放,交易商协会于 2025 年 2 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债券 市场境外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机制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绿色项目认定直接依据国际绿 色标准,允许优质境外主体、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使用其绿色债券发行框架, 并针对不同主体提供差异化的资金管理选项,以吸引国际发行人参与我国绿色债券市场。

交易所层面,绿色公司债适用交易所发布的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2026 年版本进行适应 性修订。2026 年 1 月 30 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新修订的专项品种公司债券发行审核指引, 绿色公司债券部分主要为适应性修订,以做好规则衔接。相较于 2024 年版本,2026 年修 订版对绿色公司债券进行三项修改: 一是,明确置换前期出资用途的募集资金监管要求,要求回收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缴 纳土地出让金,此新增修订不仅适用于绿色债券,也适用于低碳转型、科技创新、乡村振 兴、“一带一路”公司债券专项品种; 二是,将绿色项目认定目录由 2021 年版本修改为 2025 年版本,明确适用规则为《绿色金 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 年版)》; 三是,修改碳中和项目认定方式,由清洁能源、清洁交通、可持续建筑和工业低碳改造四类项 目,调整为“符合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中‘温室气体减排贡献’标注‘√√’条目的项目”。 这一调整与 2025 年 9 月绿标委《关于绿色债券适用工作机制的通知》的要求一致。

3)绿色 ABS

我国绿色 ABS 以交易所市场为主导。银行间市场尚无专门针对绿色信贷 ABS 和 ABN 的 规则文件,可参考其他银行间绿色债券产品要求。交易所市场对绿色企业 ABS 的规则较为 明确,可参考沪深交易所发布的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指引。 交易所层面,绿色 ABS 应满足“基础资产绿”、“资金用途绿”两者之一。根据 2022 年 12 月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 4 号——特 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基础资产全部以绿 色项目所产生的收入作为收益支持;2)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资金全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 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包括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项目 配套营运资金或偿还绿色项目的有息债务。对于项目绿色属性的认定,交易所 ABS 参照公 司债券规定执行,也以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为标准(境外发行人可依据国际绿色产业分 类标准)。

编辑:火腿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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