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金融行业专题分析: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历史进程和未来展望

  • 来源:中信建投证券
  • 发布时间: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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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专题分析: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历史进程和未来展望。“金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开放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内在要求和鲜明特征”。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持续放宽外资机构市场准入要求、增强金融制度和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动力、增添了新活力。创新制度设计便利双向沟通,政策试点范围不断扩大为推动我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我国先后创新性地推出...

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相关概念辨析

为推动我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拓宽境内居民投资渠道、培育国内金融机 构业务发展,我国先后创新性地推出了 QFII、QFLP、QDII、QDLP 和 QDIE 等制度,为国际和国内金融机构开 展跨境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机遇和创新空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已 有 186 家资产管理机构获得了总计 1,655.19 亿美元的 QDII 投资额。而根据 Wind 统计,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QFII/RQFII 投资者持有的 A 股数量为 794 只,总计市值达到人民币 1345.35 亿元;此外,QFLP、QDLP 的试点 范围和试点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已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等主要城市展开试点。

1、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文简称。我国在 2001 年 12 月正式 加入 WTO 后,根据 WTO 的有关原则我国将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等规则的规定,履行对外开放金融行业的 承诺。2002 年 11 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正式出台。QFII 通常包括境外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保险 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在投资额度方面,政策出台初期为了防止境外投机性资本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我国对境外投资者 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采取“有限度引进外资、逐步开放市场”的策略,也即“双 Q”制度。“双 Q”制度(Qualification & Quota)是指由证监会对境外投资者包括注册资金数额、财务状况、经营期限等方面的资格(Qualification)进 行严格审查,获得批准后才能获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投资者实行额 度管理(Quota),对单家机构投资者额度以及外资机构总额度进行控制以把控境外投资者进入的规模。符合以 上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被称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2019 年 9 月 10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取消 QFII 和 RQFII 投资额度限制。

(2)在投资范围方面,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QFII 监管制度也在不断 演进中逐渐走向成熟。2019 年 9 月 10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取消 QFII 和 RQFII 投资 额度限制。目前,QFII 可参与投资的境内金融工具范围覆盖了权益类、债券类、银行间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商品期货和部分金融期货、融资融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公募基金、转融通等等各个方面,可投资的 金融工具范围整体而言较为丰富。就投资限制而言,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10%, 且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3)在外汇管理方面,QFII 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与方式,(1)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 及与外币专用账户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第一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2)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 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第二类人民币账户");(3)同时汇入外币资金和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上述(1)、 (2)项下的所有账户。境外机构投资者仅需签署完税承诺函即可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但禁止在人民币和外币间 的跨币种套利,因此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应保持一致。2023 年 11 月 10 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 QFII 以外币汇入进行投资 的, 与其外币专用账户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可以直接以人民币汇出, 而不强制要求兑换为外币 后再汇出。

2、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由 QFII 制度创 新而来,是境外机构用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的制度。与 QFII 使用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再进行境内投资不同,RQFII 为使用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于境内市场。RQFII 制度为境外人民币提供了广阔的投资渠道,使得境外人民币的 使用场景进一步丰富,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RQFII 制度于 2011 年正式开始实施;2011 年 12 月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最早规定试点范围限于中国香港地区,试点机构仅限于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后试点范围逐渐进一步扩大至 20 个国家和地区。RQFII 的投资额度审批制度、投资范围 等与 QFII 基本相似;2019 年 9 月 10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取消 QFII 和 RQFII 投资额度限制的同时亦取消了 RFII 的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有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深度 和广度。

3、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简称;整体而言 QDII 制度是 QFII 的反向制度,它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在一定额度内,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境外证券 市场的一种开放模式。QDII 制度于 2006 年创立,目前我国对于 QDII 的投资行为并无统一的监管标准,境内的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需机构投资者需要向其各自的监管机构申请 QDII 资格,并向 国家外汇局申请 QDII 额度,获得批准后方可发行 QDII 产品;而 QDII 产品的投资领域亦需要遵守各自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

(1)在投资额度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已有 186 家资产管理机构获得了总计 1,655.19 亿美元的 QDII 投资额,其中包括 39 家银行类机构、75 家证券类 机构、48 家保险类机构和 24 家信托类机构;其中,包括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内的证券类机构合计获批额 度达 905.5 亿美元,占 QDII 总额度的 54.7%,是境内资本出海的“主力军”。

(2)在投资范围方面,由于不同类型机构所适用的监管规则的不同,因此其投资范围也面临较大差异。整 体而言,QDII 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主要涵盖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境外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和衍 生品等 6 大类别。

(3)在外汇管理方面,QDII 投资者可通过托管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出入境外投资资金。相关资金汇 出/入应按币种分别通过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和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办理。涉及购汇及境内外汇划转的,合格投资 者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合格投资者以外汇形式汇回的本金和收益,可 以外汇形式保留或划转至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账户,也可以结汇划转至其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国家外汇管理 局对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净汇出额(含外汇及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 度。

4、QDLP(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QDLP(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是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的简称;QDLP 和下文所述的 QDIE 试点机制是对 QDII 机制的补充,于 2012 年在上海率先提出 QDLP 试点,之后陆续推广到包括天津、深圳、青 岛、北京、海南、重庆、江苏、广东等在内的其他省市。QDLP 机制设立之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允许符合条件的 境外机构在有 QDLP 试点额度的城市申请 QDLP 资质,发起设立 QDLP 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后部分城市允许 境内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 QDLP 资质。

(1)在投资额度方面,目前,并无全国性统一的 QDLP 监管规则;对于 QDLP 试点资格的取得,各省市 普遍采取“一站式受理—联席审批”的方式,即由地方金融监督部门牵头,会同地方商务部门、发改部门、外 汇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部门联合审议、批准。在 QDLP 制度下,投资机构可一次性 获授予定量的外汇额度,原则上无需就单个项目额外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2)在投资范围方面,根据试点地区具体政策规定的不同 QDLP 的投资范围亦有一定差异,但整体而言其 投资范围涵盖了境外二级市场和境外一级市场,投资范围较 QDII 机制有了明显的扩充,给予了资产管理机构更 广阔的运作空间。实践中,目前 QDLP 基金多为联接基金,其主要投资标的为境外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所管理 的海外基金(即 QDLP 基金的主基金),通过海外基金间接投资于境外底层资产,在 QDLP 基金层面不进行主 动管理。也就是说,QDLP 基金主要为境外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的海外基金提供一个在中国境内的募资渠道。 目前,部分试点城市已经在探索发行主动管理型 QDLP 基金的可行性,即允许 QDLP 基金直接投资于境外的未 上市企业股权等底层资产。

(3)在外汇管理方面,QDLP 资金汇入汇出较为灵活,可在办理外汇登记后开立 QDLP 业务专用账户用于 募资、投资、结换汇,且汇入及汇出的币种亦可自由选择。部分试点地区还允许 QDLP 管理人设立多只 QDLP 基金,并灵活调剂单只基金的额度,进一步增加了其资金使用的灵活性。

5、QDIE(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

QDIE 机制最早源自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2014 年 12 月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 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 号),在深圳市范围内开始推行QDIE 试点。从业务推出时间上看,QDIE 略晚于 QDLP;不过就业务模式和投资运营而言,QDLP 与 QDIE 没 有本质上的区别,目前一般将 QDIE 理解为深圳版的 QDLP。 但在实践中,与 QDLP 不同,QDIE 主要为境内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境外一级市场投资提供投 资渠道,不鼓励 QDIE 基金投资境外二级市场。2021 年 4 月 30 日,深圳发布了《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 外投资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简称“QDIE 新规”),对 QDIE 机制作出了修订。QDIE 新规规定,QDIE 管理人可 由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分为外资 QDIE 管理人和内资 QDIE 管理人。同时,QDIE 新规扩大了 QDIE 基金的投 资范围,除境外一级市场投资外,QDIE 新规明确允许投资境外债权、境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 债券、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6、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

QFLP 是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的简称,指的是通过资格审批和外汇资金 的监管,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为进一步吸引外资并解决外 资在境内落地进行股权投资的问题,2010 年上海市率先出台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 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 号),标志着 QFLP 试点政策的正式推出。随后北京、天津、重庆、深 圳等地相继出台 QFLP 政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逐步成为境外投资人参与境内投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1)在投资额度方面,与 QDLP 类似,目前国内并无统一的 QFLP 监管规则,由各地负责 QFLP 设立和额 度的审批;但与外商直接投资(FDI)和境内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等渠道相比,QFLP 的主要优势在于每个项目 无需进行单独审批,且对结汇额度进行“余额制管理”,不用每个项目进行结汇,被投企业容易接受且符合市 场上 PE/VC 项目快速交割的需求。

(2)在投资范围方面,随着 QFLP 试点的不断推进,各地均积极拓宽 QFLP 基金的投资范围,从最开始的 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逐步扩展到参与定增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交易、可转债及母基金(FOF)投资等 以往限制的投资领域,部分地区还将 QFLP 基金的投资范围拓展至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等特殊机会投 资领域,为 QFLP 基金参与不良资产的投资留下了政策空间。但值得注意的是,整体而言 QFLP 基金的投资范 围主要集中于一级市场,上海、海南等地明确规定 QFLP 基金不得参与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不得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非自用不动产、也不得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青岛明确禁止 QFLP 基金以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模式进行投资。 同时,QFLP 亦需遵守《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确立的外资准入原则。根据 QFLP 基金注 册地的不同,QFLP 基金对外投资时分别适用于 3 个负面清单的限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 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 理措施(负面清单)》。对于负面清单中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中限制投资的领域, 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 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3)在外汇管理方面,1)资金汇入阶段,QFLP 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取得试点资格以及募集境外资金规模 (即 QFLP 额度)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此外,QFLP 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也即管理人发起成立的所 有 QFLP 基金募集境外资金的净汇入(不含股息、红利、利润、税费等经常项目收支)之和不得超过该管理人获得 的 QFLP 试点总额度(因汇率变动等合理原因导致的差异除外)。这意味着,境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在 QFLP 基金的 额度内自由汇入汇出本金,参与 QFLP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在投资本金汇出后额度将释放出来,可以循环使用。 2)在基金运营阶段,现行外汇政策下对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活动进行简便化管理,因此 QFLP 基金作 为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在使用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从事境内股权投资时,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结汇待支付 账户且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相关股权投资款可直接汇入被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中。3)在 资金汇出阶段,QFLP 可申请汇出境外的“可供分配的利润”或直接通过减资或清盘汇出资金。当 QFLP 申请利 润汇出时,通常仅在 QFLP 基金整体存在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方才办理对外进行利润分配并付汇出境。也就是 说,在仅部分项目退出但根据基金当期财务报表不存在整体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就该单个项目的利 润直接分配至境外投资人。而若 QFLP 基金从部分或全部项目退出后拟减资或注销的,应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完成工商变更再至银行办理减资变更或注销登记。在 QFLP 基金减资或清盘后其被授予的 QFLP 额度即会被 相应注销,不得循环使用。

7、WFOE PFM(Whole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 Privat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Manager)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WFOE PFM(Whole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 Private Fund Management)指外商独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外 资资产管理机构在中国本土设立并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主体。根据第七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 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政策成果,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自 2016 年 6 月起,外商独资(WFOE) 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截至 2022 年底,已有 34 家 WFOE PFM 机构开始在中国展业;其中,桥水(中国)投资管理规模超过 100 亿元,元胜投资、德劭投资、腾胜投资 等管理人管理规模亦超过 50 亿元,进一步丰富了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从基本规则来看,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和《外 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说明》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境外投资人需满足(1)在中国 境内落地设立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2) 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 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3) 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等相关规定方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就开展中国境内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进行登记。其跨境资金的流动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且在境内从事 证券和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2)从资金来源来看,WFOE PFM 发行私募基金时,可以自己募集资金,也可以委托持有基金销售牌照 的机构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2020 年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QFII/RQFII 投资新规》)规定,WFOE PFM 可为其存在关联关系的 QFII/RQFII 等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而根据目前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 民币资金的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因此,WFOE PFM 或不能以其资本金结汇所得的资金投资于 其拟发行的私募基金,仅能够以其合法业务经营所得(如管理费收入等)进行投资。而其关联的 QFII/RQFII 则 可以帮助 WFOE PFM 在尚不熟悉境内市场、尚未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以及尚不具备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过往 业绩的情况下提供种子资金。

(3)从业务空间来看,2021 年,上海已允许境外资管机构以现有的 PFM WFOE 申请 QDLP 试点资格,即 境外资管机构仅须在境内设立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并由该主体同时开展原 PFM WFOE 和 QDLP 基金管理人 业务;例如,淡马锡旗下的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及施罗德旗下的施罗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其均于 2017 年作为 PFM WFOE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并于 2020 年先后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在其经营范围中增加了 QDLP 业务范围,即“受托管理海外 投资基金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根据国务院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 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支持外商独资企 业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转 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虽然截至目前,尚无 PFM WFOE 转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FMC,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的先例,但我们认为现有监管政策无疑释放出了中国政府鼓励外资参与中国资管业务及公募基金业 务的积极信号,有利于境外资管机构在中国的长远布局。

根据 wind 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目前全市场共有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34 家,合 计共有 414 只产品在协会完成备案。从注册地分布来看,上海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数量最多, 截至 2023 年底共有 27 家;此外还有 4 家管理人在深圳注册成立,而分别各有 1 家管理人在北京、天津、珠海 注册成立;从管理规模区间分布来看,管理规模集中在 0-5 亿元的管理人数量最多,共有 24 家。

银行业对外开放历程和现状

一、银行业对外开放历程

1、1979~1993 年:改革开放伊始,外资银行有限度进入中国市场

改革开放初期,为引进外国资本以解决国内发展资金的不足并通过向外资银行开放部分国内市场以达到学 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业务技术等目的,进而促进本国银行的商业化进程,我国开始在经济特区和部分城市进 行银行业对外开放试点。

1979 年,日本输出入银行经批准进入北京设立代表处,拉开了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序幕。为实现沿海经 济特区引进外资战略,1982 年,我国开始引进外资金融营业性机构的试点并颁布了《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 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办法》;同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正式开业,成为新中 国成立以来引进的第一家境外银行,正式吹响了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号角。在不断适应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稳步 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区域也逐步从经济特区扩展到其他沿海城市和中心 城市。1985 年,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及经营管理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中 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颁布,允许外资银行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 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同年,我国首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成立,成为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过 程中的标志性事件。1990 年 8 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开发浦东战略决策,国务院批准上海成为引进营业性外资 金融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并颁布《上海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批准东亚银行、英国渣打银行、汇丰银行, 新加坡华侨银行等外资银行重新登记并扩大营业范围;1992 年,国务院进一步将外资银行设立营业性机构地域 范围,由经济特区扩展至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 7 个沿海城市,试点范围再次扩大。 这一阶段由于外资银行仅可在部分试点城市开展业务,且所能办理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外汇资金业务,客户 亦局限于在华外资企业客户,因此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相对较为有限。根据原银监会统计,截至 1993 年底,外资 银行在中国 13 个城市设立了 76 家营业性机构,经营对外资企业和外国居民的外汇业务,资产总额达到 89 亿美 元。

2、1994~2001 年:监管体系逐渐完善,开放程度稳步加大

1993 年 12 月 2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金融体系;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 国逐步形成了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因此,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我国逐步完善了 针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框架,开放程度稳步加大。在对 198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 合资银行管理条例》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我国于 1994 年颁布了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进行了明确规 定,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这一阶段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力度稳步加大。一方面,我国逐步允许外资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不断放开对外资银行设立经营机构的地域范围限制;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 构暂行管理规定》,为外资银行在开放城市设立分支行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我国于 1999 年取消了对外资银行 设立经营性机构的地域限制,允许其在所有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至此银行业对外开放地域在第一阶段开放 的基础上从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扩展到全国范围。另一方面,我国开始试点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逐渐放开外资银行经营范围限制。随着浦东开发的不断推进,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6 年颁布了《上海 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允许设在浦东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经批准 后从事人民币业务;此后试点范围不断扩大至深圳和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同时为促进外资银行在华发展, 1998 年我国开始允许部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等 业务,从而解决了其人民币业务资金来源问题、加速了其在中国的发展。 这一阶段虽然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外资银行在亚洲地区发展整体趋于谨慎、在华机构和业务布局有所放 缓,但在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外资银行经营规模仍实现了快速增长。截至 2001 年年底,外资银 行在中国合计设立了经营性机构 190 家,代表处 213 家;总资产规模亦增长至 450.48 亿美元。

3、2002~2006 年:履行入世承诺,银行业对外开放逐渐加速

随着中国加入 WTO 后金融业对外开放明显加速,2001 年 12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加入 WTO 后中国金融 业对外开放的内容与时间》,根据 WTO 有关协议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外币业务、人民币业务、营业许可等方 面的限制,并承诺在加入 WTO 五年内外资银行将享受国民待遇,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并允许向所有中国客户提 供服务。同时,我国还逐步放松了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限制,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负债不得超过外汇负债 50% 的比例;放宽对外资银行在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比例限制;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 基础上逐步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另一方面,2003 年原银监会发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 管理办法》,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 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5%,掀起了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的高潮。 这一阶段在我国银行业稳定的开放预期和监管机构适时的政策调整推动下外资银行在华业务迎来了加速发 展。根据原银监会 2007 年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披露,截至 2006 年末,22 个国家和地区的 74 家 外资银行在中国 25 个城市设立了 200 家分行和 79 家支行;42 个国家和地区的 186 家外资银行在中国 24 个城 市设立了 242 家代表处。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 100 种,115 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在 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 1033 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 1.8%。此外,包含工商银行、建设银 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大行在内的中资银行纷纷引入外资机构参股;截至 2006 年底,中资商业银行共 引进境外机构投资者 29 家,投资总额达 190 亿美元。

4、2007~2016 年:入世保护期结束,受金融危机影响外资银行发展曲折

2006 年我国加入 WTO 五年保护期结束,银行业步入对外开放新时代。2006 年 11 月国务院和原银监会分 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外资 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 的非审慎性限制。2007 年原银监会放宽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限制,同意外资银行分行可以通过法 人化改制,成为外商独资银行。仅 2007 年就有 15 家外资银行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银行,外资银行在 中国的业务布局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受金融危机爆发影响,部分外资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经营问题或战略选择, 开始压缩其在华业务。

这一阶段外资银行数量稳步扩张;截至 2017 年底,有 14 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 38 家外商独资银 行(下设分行 322 家)、1 家合资银行(下设分行 1 家);30 个国家和地区的 73 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 122 家 分行;另有 46 个国家和地区的 143 家银行在华设立了 163 家代表处。外资银行总资产规模达 4.25 万亿元,占 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1.7%。

5、2018~今:博鳌论坛后开放力度再迎扩大,银行业进入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时代

此后,2018 年 8 月,原银保监会颁布了《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2019 年,原银保监会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允许同时设立外国银行子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同时取消了 从事人民币业务需要现在境内开业一年的要求,并进一步放松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要求。2019 年,《国务院 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以下简称为“《国 11 条》”) 进一步明确,1)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2)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 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3)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 A 类主承 销牌照。至此,外资银行在华展业所面临的业务范围限制和准入标准大幅放宽,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显著 提升。

这一阶段,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通过多种途径进入中国市场。2019 年,原银保监会批准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公司和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东方汇理资管出资比例为 55%,中银理财出资比例为 45%,首家外资控股理财公司汇华理财正式设立。2020 年,美国运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公司——连通公司 获准开业,成为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银行卡清算机构。2022 年,大新银行在已有法人子行的基础上,新设直 属外国银行分行,成为全国首家“双牌照”银行。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截至 2023 年三季度末,来 自 52 个国家和地区的 202 家银行在华设立了机构,包括 41 家外资法人银行、117 家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和 131 家代表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总数 895 家,覆盖 3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资银行资产 总额 3.79 万亿元人民币,占比 0.92%。

二、外资银行经营情况概览

从总资产规模来看,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不断增长和银行业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外资银行亦持续加 强其在中国业务的布局。与相较于我国银行业整体较大的体量,外资银行整体占比较小且近年来较为稳定。根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计,从 2003 年底到 2022 年底,外资银行总资产规模由 4159.7 亿元增长至 3.76 万亿 元,CAGR 达 12.29%,略低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的 14.78%。2003~2007 年,由于加入 WTO 银行业对 外开放程度加大后外资银行大量涌入,其总资产占比亦由 2003 年的 1.50%上升至 2.36%的高点。但此后,或由 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外资银行整体放缓了进入中国市场的脚步甚至战略收缩其在华布局,以及外资银行整体规模 增速不及中资银行等因素影响,外资银行总资产规模占比开始震荡下行;截至 2023 年三季度末,外资银行总资 产规模为 3.79 万亿元人民币,占比 0.92%。

从盈利能力来看,外资银行净利润规模占比较小,ROA 低于商业银行整体。或受外资银行整体网点基础薄 弱、在华业务布局有限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外资银行 ROA 长期低于商业银行整体,其净利润占比亦低于总资产 占比。2023 年前三季度,外资银行合计实现净利润 164.73 亿元,占比 0.88%,低于总资产规模的 0.92%;同时 外资银行 ROA 为 0.58%,低于商业银行整体的 0.74%。

从资产质量来看,外资银行整体不良贷款比例较低,拨备覆盖率维持在较高水平。或受业务类型不同及风 控标准较高影响等因素影响,外资银行整体不良贷款比率较低;截至 2023 年三季度末,外资银行整体不良贷款 余额为136.45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0.94%,低于商业银行整体的1.61%。而外资银行整体拨备覆盖率达279.77%, 拨备覆盖充足且高于商业银行整体的 207.89%,显示出外资银行较为优秀的资产质量和稳健的经营风格。

三、合资理财子公司经营情况概览

目前,“工建农中交”等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均与海外资管机构成立有合资理财子公司。从股权结构来 看,目前五家合资理财子公司均由商业银行旗下理财子公司与海外资管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且外资股东出资比 例均超过 50%,享有控股地位。根据中国理财网数据披露,目前五家合资理财子公司共有 393 只理财产品存续, 其中包括多只 QDII 产品和量化权益产品。整体而言,合资子公司一方面可以使得母行可以借助海外资管机构强 大的产品创设和投研能力,丰富自身产品供给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财富管理需要;而另一方面理财子公司亦可 更好地学习、借鉴海外资管机构的投研体系和管理经验,从而促进自身管理能力的提升。

证券业对外开放历程和现状

一、证券业对外开放历程

我国证券业的诞生和发展与我国的改革开放历程息息相关;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和证券业自身的 持续发展,目前证券业已成长为国民经济和金融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而言,证券业的对外开程主 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995~2001 年:中国资本市场逐步发展,外资参股券商初步进入市场

1995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开启了 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设立的序幕;《暂行办法》首次对设立投资银行类机构的外国申请者资质作出规定,要求申请 设立投资银行类机构的外国机构经营投资银行业务需满 20 年以上,并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且提出设立 申请前一年年末资本金不少于 2 亿美元,在提出申请的前 3 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或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在股比限制上,该办法规定主要申请者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拟设机构注册资本的 25%, 非主要申请者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10%,投资银行类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5 亿元人民币等值的可自 由兑换货币。同年,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成立, 其注册资本为 1.25 亿美元,由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士丹利共同发起设立,双方分别持股 65.7%和 34.3%。1997 年,中金公司完成首个大型项目——中国电信(香港)(即现在的中国移动)42 亿美元的境外 IPO。然而整体上 来说,由于此阶段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证券业本身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对外开放程度也 相对较低;在该阶段,中金公司是我国唯一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

2、2002-2007 年:加入 WTO 后逐步扩大开放,外资券商进一步发展

为履行加入 WTO 时所作出的金融开放承诺,我国于 2001 年前后进一步放宽了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 业务范围的限制。2002 年,《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以下简称为“《设立规则》”)正式发布;《设立规则》 要求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且要求“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 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 1/3”;而“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 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 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和外资参股券商规则的逐渐明确,这一阶段外资机构明显加大了布局中国 的力度,五家合资券商相继成立:2003 年,湘财证券与法国里昂证券合资成立了华欧国际证券;同年 11 月,长 江证券和巴黎银行发起成立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次年 9 月,上海证券和日本大和证券合资成立海际大和;12 月,高盛集团和北京高华证券共同出资组建高盛高华证券; 随着 2005~2008 年持续三年的券商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新设立合资券商的审批工作一度暂停。但 2006 年 12 月,在证监会和北京市的支持下瑞银集团在对原北京证券进行重组的基础上正式设立;由于瑞银证券继承了 原北京证券的全牌照资源并由瑞银集团享有经营管理控制权,瑞银证券因此成为首家外资入股的全牌照证券公 司。

3、2008-2017 年:资本市场不断成熟,外资持股比例进一步放宽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的积极推进和资本市场以及证券业本身的不断成熟,“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积极稳妥地自主推进我国证券公司对外开放进程”,2007 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修订版《外 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并于 2008 年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在业务方面开始允许外资券商开展股票保荐业务, 在股比方面增设了外资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 1 名内资股东 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限制。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 的比例不得超过 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 过 25%。 随着 2007 年修订版《设立规则》的出台实施,合资券商掀起了新一轮的设立潮;由于政策牌照限制和外资 股东的资源优势,此阶段成立的合资券商主要为专门从事承销保荐业务的投行子公司:2008 年 10 月,方正证券 与瑞士信贷合资成立瑞信方正证券;次年德意志银行和山西证券合资成立中德证券;2010 年,第一创业证券和 摩根大通共同出资组建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2011 年 5 月,苏格兰皇家银行与国联证券合资设立的华英证券 正式开业,同年,摩根士丹利与华鑫证券共同组建的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在上海注册成立。2012 年,东方证券 与美国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投资组建东方花旗证券。至此,我国中外合资券商达到 11 家,但拥有业 务全牌照的仅瑞银证券一家,其余合资券商只能开展投行业务。

2012 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第二次修订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此次修订首次放宽了股比限制要求, 外资在国内券商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 49%。进一步地,2015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落实 CEPA 补充协议 十有关政策,进一步扩大证券经营机构对外开放》公告,明确了 CEPA10 框架下合资证券公司外资股东具体资 格条件,为港资、澳资合资证券公司设立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引,内地证券公司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公告明 确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分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 市各设立 1 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澳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 51%; 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 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资、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 50%以 上。2017 年 6 月,前海金控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丰 前海证券),并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成为国内首家港资控股的证券公司。汇丰前海证 券作为全牌照综合性券商,不仅突破了外资不能控股的限制,也突破了以往外资只能和内地证券公司合资设立 投行业务子公司的限制,为构建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新格局、建立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做出了有益探索。

这一阶段尽管政策不断放松,但或受到外资股东没有控股权和决定权、双方在经营战略上存在分歧,以及 企业文化融合困难、商业模式本土化落地不畅等因素影响,仍有部分外资券商选择退出中国市场。2007 年初, 因“对未来发展方向形成不同观点”,巴黎银行退股,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变更名称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这也是第一家因外资退出而解体的合资券商。2014 年,由于财富里昂证券的外方股东法国里昂证券已被 中信证券收购,财富里昂证券更名为华信证券,成为一家中国独资民营企业。同一年,海际大和证券的外资股 东日本大和证券正式退出,由上海证券受让大和证券持有的 1.67 亿股股权(约占 33.33%),至此海际大和证券 成为上海证券的全资子公司。2017 年,第一创业摩根大通、华英证券先后变更为中资券商,外资选择完全退出。 但总体而言,在 2018 年之前,外资参股券商数量少、规模小,对我国证券行业影响不大,但合资券商的相继成 立和持续运营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试水的作用。

4、2018~今: 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外资控股券商涌现与新生

随着中国国内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变化,49%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已经不能满足中国证券业持续发展和对 外开放的需要。2017 年 11 月 10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宣布“中国政府将允许外资在国内券商、保险公司、资 管公司以及期货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 51%”。而随着 2018 年博鳌亚洲论坛上一系列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举措和时间表对外披露,中国证监会于 4 月发布并实施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同时废止。《管理办法》首次取消“股比限制”的明确量化规定,仅作定性表述: 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境外股东累计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 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同年 6 月,为进一步推动新一轮对外开放,国家发改委、商 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将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 51%,预计于 2021 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国十一 条”),将原定于 2021 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 2020 年。2020 年 4 月 1 日起,证监会正式取消了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这意味着境外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的证券 公司,从此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迈入了全新时代。

此阶段在外资股比限制被取消的背景下,外资控股券商相继成立;2018 年,瑞银集团将对瑞银证券持股比 例由 24.99%增加至 51%,成为第一家改制为外资控股的合资券商。2019 年 3 月,证监会核准设立摩根大通证 券,其中摩根大通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1%;而此后 2021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摩根大通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受让 5 家内资股东所持股权,成为摩根大通证券(中国)唯 一股东的事项准予备案,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成为中国首家外资全资控股的证券公司。此外,2023 年 12 月首 家新设立的外商独资券商(此前均为外资参股变更为外商全资控股)渣打证券获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并计划于 2024 年上半年正式展业,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持续扩大。

二、外资券商经营情况概览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证券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外资也逐渐通过多种形式进入中国市场, 目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名录统计(2023 年 12 月),截至 2023 年末,我国共有外资券商 18 家,其中外资控股券商 9 家(包括外资独资券商 3 家)。而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 计,截至 2023 年上半年末,不含新设立的渣打证券(中国)在内,全行业 17 家外资券商总资产、净资产、营 业收入、净利润分别占行业整体 5.60%、6.56%、7.15%、5.50%。但若剔除中金公司、光大证券、中银国际证券 等三家实质上由中资控股的券商以后,其余外资券商将录得整体亏损 19 亿元。

首先,就经纪业务而言,由于零售经纪业务往往需要通过广泛的渠道布局或深入的互联网运营体系来吸引 客户,而无论是线下网点渠道的搭建还是线上互联网平台的运营均需要较长的培育时间和较大的前期投入,对 于在中国展业时间较短、渠道布局较弱的外资券商而言并不具优势;而另一方面,目前国内佣金市场竞争激烈, 佣金率持续降低,外资券商发展经纪业务的空间有限;而中资券商往往能够凭借较强的综合实力和成熟的渠道 网络布局从而实现较高的市占率。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披露的《证券公司 2021 年经营业绩指标排名情况》统计,剔除中金公司、光大证券、 中银国际证券等三家实质上由中资控股的券商以后(下文所涉及外资券商数据对比均不含以上三家券商),外 资券商经纪业务整体市场份额较小,排名也靠后。但或由于其在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引入境外资本 参与中国资产配置的过程中扮演的独特作用以及在机构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中的独特优势,其单个营业部平均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较高。例如,凭借其“全面综合的财富管理能力及专长”,瑞信证券和瑞银证券 2021 年 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分别高达 1.96 亿元和 1.49 亿元,远超行业平均的 2370 万元,分别排名行业 第二和第三;而摩根大通中国则凭借其在全球交易业务上的优势在中国推出了面向境内外机构客户的交易执行 平台,2022 年其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高达 1.33 亿元,行业排名第四。

就投资银行业务而言,外资券商进入中国市场时间相对较早,相较于中资券商而言凭借其对全球市场的充 分理解和在行业基础研究、市场化定价等方面的资源禀赋,其在在跨境融资及并购、财务顾问、互联网科技行 业定价等方面有较强的优势和丰富经验。然而,或由于其客户基础较为有限、企业覆盖范围较为狭窄、本土团 队建设较为薄弱等因素影响,就投资银行业务综合实力和排名而言外资券商相较于本土券商仍有较大差距。根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2021 年外资券商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合计 12.85 亿元,占行业整体的 1.84%。

保险业对外开放历程和现状

一、保险业对外开放历程

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最早的细分行业;总体来看,保险对外开放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980~1992 年:外资保险机构开始探索接触中国市场,迈出保险业对外开放第一步

1979 年保险复业后我国于 1980 年便已开始允许部分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并进行市场调研。1980 年,美国国际集团 AIG 即在北京设立代表处,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首家代表处;同年,AIG 与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PICC)合作成立了新中国第一家合资保险公司——中美保险公司,双方各占 50%股权。中美保险公 司注册地为百慕大,主要经营北美地区保险业务和世界性的再保险业务。这一阶段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在华代表 处的主要目的是进行市场调研与业务交流,而并不能够在中国境内实际开展业务。截至 1992 年,22 家外资险企 共计在华设立 28 个代表处,迈出了保险业对外开放第一步。

2、1992~2001 年:保险业对外开放初探与试点,外资险企数量与规模迅速增长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亦不断加大对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探索和试点力度。1992 年,AIG 在上海设 立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为首家从中国人民银行获得牌照在华经营寿险及非寿险业务的外资保 险机构。1992 年国务院选定上海作为我国第一个保险对外开放试点城市,同年末,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外资保 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范了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投资范围、资本金和准备金要求等;1995 年试点又扩大至广州。 这一阶段,外资机构以多种形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1993 年,摩根士丹利和高盛入股平安,分别出资 3500 万美元并各自持股 5.56%。1994 年中国第一家外资产险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成立。1996 年,新华人寿成立,苏黎世保险公司以股份代持的方式持股 27.5%。后来,新华人寿又于 2000 年 8 月向苏黎世、 国际金融公司、日本明治安田生命保险公司以每股 5.2 元的价格招募 24.9%的股份。1996 年,中宏保险作为国 内首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正式成立,中方股东为中化集团财务公司,外方股东为加拿大宏利旗下宏利人寿;其 中外资和中资持股比例分别为 51%和 49%,是外资控股型合资寿险公司。2000 年 11 月,泰康引入瑞士丰泰人 寿、苏黎世洛易银行、新加坡新政泰达投资和日本软库银行等四家外资股东,成为首家获得原保监会批准对外 招股的国内股份制寿险公司。在该阶段虽然外资险企直保业务始终受限、设立条件较严格,但外资保险公司业 务仍得到了较快发展;截至 2001 年,全国共有外资险企共 15 家,其保费收入规模从 1992 年的 29.5 万元增长 至 35 亿元,市场份额为 1.6%。

3、2002~2017 年:履行加入 WTO 承诺,逐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范围和力度

2001 年末中国正式加入 WTO,对外资持股比例、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展业地域等的逐步放开做出承诺。 2001 年底,国务院第 49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并于 2002 年起开始正式 实施,成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基本监管框架。2003 年外资险企在华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至 北京、天津、苏州、成都、重庆、厦门、宁波、沈阳、武汉、福州等城市。2004 年原保监会发布了《外资保险 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准入和经营发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2004 年 12 月保险业的入世过渡期结束;我国开始允许外资寿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养老金、年金业务,并取消 了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限制;同时除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 50%、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 过 51%以外,非寿险公司已可改建为独资,外资险企的展业地域和业务范围全面放开,外资保险公司亦迎来了快速发展阶段。截至 2017 年末,全国共有 28 家外资寿险公司,其原保费收入已达 1933.66 亿元,市场份额达 7.43%;而全国共有 22 家外资财险公司,其原保费收入达 206.39 亿元,市场份额达 1.96%。

4、2018~今:博鳌论坛释放金融业对外开放强信号,保险业对外开放再迎扩大

2018 年 7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8 年版)》,寿险公司的外资 股比限制由 50%放宽至 51%,尽管只是 1%的股比变化,但在准入政策上外资在寿险领域的投资实现了从非控 股到控股的飞跃,是 2018 年 4 月原银保监会宣布的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在法规层面的具体落 实,此后 2019 年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宣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 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出台《国务院金融稳定 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以下简称为“《国 11 条》”)进一步明确, (1)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从 51%提高至 100%的过渡期,由原定 2021 年提前到 2020 年;(2)取消境内保 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 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 25%;(3)放宽 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 30 年经营年限要求。

随着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近年来已有多家外资险企通过或正在尝试通过收购、合资、合 作的方式建立外资控股或外资独资的保险机构,进入到财产险、人身险等多个细分领域。2019 年 11 月,安联集 团宣布原银保监会已批准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开业,成为在中国首家批准开业的外资独资保险控股 公司;2019 年底,安盛集团完成对其合资公司安盛天平剩余 50%股权的收购,成为中国最大的外资独资财险公 司;2020 年 6 月原国银保监会正式批复,允许友邦上海分公司改建为友邦全资持股的寿险子公司——友邦人寿, 意味着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政策放开后,首家外资独资人身保险公司正式诞生。此外,安达保险亦不断收购华泰 保险集团股权,目前持股比例已达 83.22%,成为控股股东,并于 2013 年 1 月由华泰财险吸收整合安达财险的 整体保险业务及相应资产、负债。

二、外资险企经营情况概览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外资保险机构不断融入我国保险市场,已成为行业的重要参与者。根据原银保监会数 据显示,截至 2022 年末,境外保险机构在华共设立了 68 家外资保险机构和 79 家代表处,外资保险机构总资产 达 2.26 万亿元,占保险行业总资产的 8.34%;2022 年全年,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 4107.56 亿元,同比 增长 11.11%,增速超过中资公司 7.34 个百分点,市场份额达 8.33%,与总资产规模占比相当。

在财险业务方面,或由于监管政策与市场环境差异,外资险企整体市场份额不大。在长期的经营发展中外 资险企形成了较为重视公司实际经营管控和承保盈利能力的经营理念,与我国财险市场部分中小险企较为重视 保费规模与市占率的思路不尽相同。且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下行业综合成本率长期维持在 100%的盈亏平衡线附 近,一方面头部险企能够凭借自身广泛的渠道布局和强大的风险定价能力获取明显的竞争优势,从而占据行业 大部分利润;而另一方面在行业盈利状况欠佳的情况下中小险企依然倾向于通过激进的费用投放策略或较低的 保费等方式来抢占市场份额,进一步抬升了费用率水平。因此对于业务规模仍然较小、且经营思路较为稳健的 外资险企来说,其市场份额整体维持在较低水平。

从市占率来看,外资险企整体市场份额保持稳定,其市占率提升或主要由于大型险企股权性质的变更。1) 2012 年以前外资险企只能开展商车险业务而无法开展交强险业务。由于车主若分开购买商业车险与交强险则会 面临购买和理赔流程较为复杂的情况,因此当时外资险企主要采取与中资险企合作、分别承保的方式将商业车 险与交强险捆绑销售,从而使得其成本高昂、承保流程繁琐,因此整体业务发展较为缓慢;但即使在 2012 年我 国交强险市场对外资险企放开之后,由于原银保监会规定车险不得异地开展业务,外资险企依然受制于其服务 网点和分支机构难以跟上等原因,市场份额未出现明显提升;2)2014 年,安盛保险入股天平汽车保险成立安盛 天平,两家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叠加促使其保费规模明显提高从而带动外资险企市占率出现明显提升;3)2020 2020 年 6 月,安达集团在华泰保险集团的持股比例增加至 46.2%、成为华泰保险集团的控制类股东,从而使得 华泰财险被归类为外资财险公司,带动外资险企整体市场份额的大幅提升。截至 2022 年底,外资财险公司保费 收入规模为 352 亿元,同比小幅上升 1.95%;市场份额为 2.77%,同比略微下降 0.21pct。

在寿险业务方面,外资险企或能够凭借其先进的经营理念和股东方的渠道优势资源实现市占率的不断提升, 目前已成为我国寿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一方面,自友邦于 1992 年开始在中国展业以来,以友邦人寿为代表的 外资险企便凭借其丰富的产品创设经验、先进的代理人制度和经营理念实现了市场份额的快速提升;而另一方 面,以工银安盛等为代表的外资险企则通过其中资股东方的优势渠道资源,凭借银保渠道实现了保费规模的不 断扩张,目前已成为我国寿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从市占率来看,外资寿险公司市占率呈现出波动上行趋势。1)2005 年前,得益于中国加入 WTO 后对外 资市场准入和经营范围的不断放开,大量外资寿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凭借其丰富的产品供给和专业的服务渠 道实现了市占率的大幅上升;2)2005 年后,在银保渠道的迅速崛起和分红险产品的大量畅销的背景下,由于 外资寿险公司在渠道和产品上均不占优势,其市占率呈现震荡下行的趋势;3)2011 年后,随着电销渠道和互 联网渠道的兴起,外资寿险公司开始抓住渠道转型机遇,市占率重回增长轨道;4)2017 年后,在监管强调行 业回归保障本源、压缩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的背景下,由于外资险企主要以经营保障型产品为主,所受影响相 对较小,因此其保费收入占比得到明显提升。同时受益于 2018 年后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外资险企市占率稳步上升。截至 2022 年,外资寿险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 3755.50 亿元,同比+12.04%;其市占 率亦达到了 10.97%,同比+0.88pct。

基金业对外开放历程和现状

一、基金业对外开放历程

与银行、保险、券商等行业相比,我国基金业发展时间较短但对外开放时间较早,中外合资基金和外资基 金贯穿了基金业发展的主要阶段,亦是我国基金行业的一股重要参与力量。

1、2001~2004 年:伴随中国加入 WTO,新生的基金行业开始对外开放历程

1997 年 11 月 14 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拉开了我国公募基金行业规范化发展的序幕; 而证监会亦于 1998 年后相继批准设立了十家公募基金公司,被市场称之为“老十家”。此后不久,随着我国于 2001 年末加入 WTO 后为履行对外开放承诺,监管先后于 2001 年和 2002 年颁布了《境外机构参股、发起设立 基金管理公司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明确公募基金允许外资持股 不超过 33%,并在加入 WTO 三年后放宽至不超过 49%,新生的基金行业旋即开始了对外开放的历程。 为学习、引入国外以基金为主体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入世后国内基金公司开始积 极探索引入外资股东。从 2000 年开始接触到 2001 年双方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及合资意向书,在外资参股基金公 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后富国基金即引入了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BMO)参股,成为国内第一家外资参股的基 金管理公司;为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及避免原有股东退股等问题以加快谈判进度,富国基金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 引入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由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向富国基金注资 2000 万元人民币持股 16.675%,成为富国基 金的 6 个平均持股股东之一。同时,出于对引入外资股东便捷度和成本等方面的考虑,亦有众多基金公司开始 探索与外资股东一起发起设立合资基金。2002 年,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安联集团共同发起设立 的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国联安基金获批筹建;公司注册资本为 1.5 亿人民币,其中,国泰君安以 67% 的持股比例成为第一大股东,安联集团则以 33%的持股比例成为第二大股东。2003 年初,由招商证券和荷兰国 际集团(ING)共同发起设立的招商基金正式成立,成为我国首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8。成立时招商基金注 册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其中招商证券持有 40%的股权,荷兰国际集团持有 30%的股权,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 10%的股权。

2、2005~2011 年: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合资基金发展速度明显加快

2002 年颁布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在我国加入 WTO 后三年内,外资持 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上限由 33.3%放宽至 49%;当 2005 年保护期满后,伴 随着我国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外资对合资基金公司掌控力的进一步提升,合资基金发展速度明 显加快。 这一阶段,工银瑞信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中欧基金等合资基金公司相继成立;而伴随着新设合资基金 公司的不断涌现,景顺长城基金、上投摩根基金等已经设立的合资基金公司中外资股东纷纷将其持股比例提升 至 49%的上限,而嘉实基金、长盛基金、鹏华基金等“老十家”大型基金公司也开始引入外资股东转身为中外 合资公司。

3、2012~2017 年:合资基金继续发展,但受多种主客观因素影响部分外资股东主动退出

2012 年后合资基金继续发展,合资基金数量持续增长;但或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部分外资股东开 始主动退出合资基金公司。例如,为偿还金融危机期间获得的政府援助基金,荷兰国际集团开始收缩其亚洲非 核心业务布局,从而将其在招商基金中的 33.3%的股权作价 9800 万欧元转让给招商银行和招商证券,招商基金 从此由合资公司变为内资公司;而另一方面,或由于合资基金公司经营情况不及预期、中方和外方股东就经营 理念和管理方式上存在摩擦等因素影响,纽约梅隆银行亦将其在纽银西部基金的 49%股权作价 1.47 亿元人民币 转让给利得金融服务集团。此外,受限于单个外资股东“一参一控”的政策,法国巴黎银行亦将其持有的申万 法巴基金和泰达荷银基金9股权进行转让,仅保留其在海富通基金中 49%的股权。

4、2018~今:博鳌论坛后基金业加速对外开放,外资独资基金公司纷至沓来

2018 年海南博鳌论坛释放了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强信号。2018 年 4 月,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 鳌亚洲论坛宣布将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 51%,且三年以后不再设限;而作为《国 11 条》的 一部分,2019 年 7 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宣布将外资持股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比例放宽至 100% 的时间由原先的 2021 年提前至 2020 年,基金业迎来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时代。 在更大的对外开放力度下海外资管机构纷纷加快布局中国公募基金市场。2020 年 8 月 21 日,证监会发布 了《关于核准设立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全球资管巨头贝莱德基金成为首家获批在中国开展公募 基金业务的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此后,贝莱德基金首支产品贝莱德中国新视野基金于 9 月 3 日提前结束募 集并于 9 月 8 日正式开始运作;共有 11.10 万户投资者参与认购,总募集规模达 66.8 亿元。2022 年 11 月,宏 利投资管理收购天津泰达国际持有的泰达宏利基金 49%股权的股权转让正式获得证监会批准,宏利金融成为泰 达宏利基金全资控股股东,泰达宏利基金(后更名为“宏利基金”)成为国内首家由合资转外资控股的公募基 金。此后,上投摩根、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分别完成了对中方股东剩余股权的收购,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 限公司和摩根士丹利基金相继转变为外资独资基金公司。截至目前共有包括富达基金等在内的 9 家外商独资公 募基金公司设立,我国资管行业的竞争格局更加多元化。

二、外商投资基金公司经营情况概览

外商投资基金公司是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占据行业管理规模的半壁江山。随着我国资本市场 的不断成熟以及资产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行业规模逐渐壮大、投资能力不断加强;而在其 中,外商投资基金公司凭借其较早的布局和较为成熟的投资和管理理念不断发展,已占据了我国公募基金行业 管理规模的半壁江山。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 wind 统计,截至 2023 年底我国共有基金管理公司 144 家,其中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8 家(包含中外合资 41 家和外商独资 7 家);若包含 12 家取得公募基金管 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和 1 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在内,则我国共有公募基金管理 机构 157 家,共有 11321 只产品存续,所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达 27.29 万亿元。其中,外商投资基金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数量达 5046 家,占比 44.6%;基金资产净值达 12.99 万亿元,占比达 47.6%。

分产品结构来看,外商投资基金公司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净值占比较高。从非货币型基金资产净值占 比来看,截至 2022 年底,合资基金公司和外商独资基金公司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资产净值占比分别达 43.2%和 42.6%,均高于内资基金公司的 39.7%。

编辑:火腿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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