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言2.0》构建“LEAP”框架,剑指全球数字资产创新中心:香港虚拟资产/数字资产发展先后经历了“早期观望-试验计划实施推进”阶段,牌照制度始终贯穿主线,合规生态持续构建并日趋成熟,代币化成为香港虚拟资产生态的发展重点。
证券类虚拟资产:根据香港证监会(SFC)指引,若虚拟资产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部附 表1对“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则被归类为证券型虚拟资产,如股份、债权证、基 金等相关代币,以及衍生工具及期货合约等,主要由SFC监管。#传统金融牌照完成虚拟资产业 务升级。
非证券类虚拟资产:不符合证券或期货合约定义的虚拟资产,如支付型代币、功能型代币、收藏 型代币等,由SFC以及HKMA等部门联合监管交易平台。#依托VASP/VATP/稳定币等牌照制度 进行监管。
统一及全面的监管框架,实现跨部门协同监管:根据《政策宣言2.0》,香港数字资产监管体系主要香港特区政府统筹,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跨部门监管,范 围覆盖数字资产交易所、稳定币发行人、数字资产交易及托管服务提供者。其中,香港证券及期货香港证监会作为数字资 产交易及托管服务提供者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发牌、注册、制定标准机制优化监管流程,减少监管套利。香港金管局监 督银行的数字资产交易、托管服务。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制定政策并提交立法建议。此外,香港海 关负责监管虚拟资产的场外交易(OTC),香港立法会(HKC)承担立法规范与监督的责任。联合财富情报组(JFIU) 在虚拟资产领域负责收集、分析相关可疑交易情报,为打击虚拟资产洗钱等违法活动提供支持。
香港金融市场主要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统筹整体监管框架,不同类型的金融牌照由特定机构负责审批和监管,主要包括证券 及期货(SFC)、银行(HKMA)、信托、保险类;此外,虚拟资产、支付等相关牌照,由HKMA或SFC根据业务性质进行跨 部门监管。香港虚拟资产类牌照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由传统金融牌照升级以及相应领域的虚拟牌照,如1.4.7.9号牌照升 级等;二是近年来新发布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等。
1.4.9号牌照为主流牌照:根据《证券期货条例》规定,香港金融服务行业目前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共有13个市场准入牌照。 其中,11.12号牌照受规管活动的发牌制度尚未实施。无论申请成为持牌公司,还是申请成为持牌个人,1.4.9号牌照的申请 比例均高于其他牌照,是备受青睐的牌照“组合拳”。
1.4.7.9号牌照升级:SFC自2019年起逐渐建立专门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并对现有的金融体系进行适用性调整,即1.4.7.9号 牌照可以进行虚拟资产相关业务(VA升级)升级。
1.4.7.9号牌照迎来升级潮,香港虚拟资产交易生态有望快速繁荣。牌照升级通常需要4-6个月,在持牌的基础上,增加虚拟 资产交易功能,难度相对不算特别大,对机构的综合能力有较高要求。
背景:2023年2月,SFC发布《VASP咨询档案》,5月23日发布《VASP咨询总结》,明确《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 营者的指引》,并于6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VASP是广义概念,涵盖所有涉及虚拟资产服务的实体,可以是1号牌照升 级,也可以是单独获取所得;VATP是VASP的特定子类,专注于促进虚拟资产交易的平台。总体来看,VATP比VASP牌 照更具有价值。
VATP实行三级监管体系:平台营运者承担主体合规责任,负责人确保业务监督有效性,持牌代表执行具体服务,三者 均需通过SFC的适当性评估(财务状况/专业能力/诚信记录),并受《证券及期货条例》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 筹集条例》双重约束。
香港相继发布11张VATP。香港自2023年6月1日开始发放VASP牌照。截至2025年7月8日,共计11家平台获得香港虚拟资 产服务提供商牌照(VASP)以及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TP)牌照。其中,上市公司包括OSL数字证券有限公司、Hash Blockchain Limited(关联 HashKey Group)、猎豹交易(香港)有限公司(关联富途控股)、 YAX(香港)有限公司 (关联老虎证券)。
稳定币牌照门槛高、初期数量少、用途明确。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表示,香港为稳定币发行人制订相对严格的标准, 入场门槛较高,几乎跟电子钱包及银行监管看齐,预计初期只会发出数张牌照,获发牌的稳定币持牌稳定币亦需要对应 特定用途,例如跨境贸易,以及Web 3.0应用相关。
SVF牌照主要适用于提供储值支付工具的公司,这类牌照允许持牌机构在香港合法运营数字货币支付相关的服务,特别 是涉及到电子钱包、储值卡、预付卡等支付工具的发行与使用。 储值支付工具的定义:某工具如符合以下条件,即属储值支付工具:1)可储存随时存入的款额,并按规则储存;2)可 用于支付货品或服务,或向他人付款;3)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规则所允储值。 分类:a) 实体形式的储值支付工具:该工具的价值储存于实物装置(如卡片、手表或饰品等)内的电子芯片。(b) 非实体形式的储值支付工具:该工具的价值储存于在线账户中,可以通过互联网、计算机网络或移动网络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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